勞務派遣的連帶責任是“雙向”還是“單向”的?

《山東省會議紀要》第十三條 關於勞務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情況下,用工單位責任承擔問題

勞務派遣用工關係中,勞務派遣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外,原則上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煙臺市處理意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關係中,勞務派遣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用工單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除外。

解讀:2007年《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2年修正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家可以仔細體會一下這兩個條款的區別。根據2007年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是承擔“雙向”的連帶責任,即不管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只要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雙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到了2012年修改後的規定,“雙向”的連帶責任變成了“單向”,即只有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用工單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樣規定,也與對勞務派遣實施更嚴苛的行政許可,提高其支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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