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培訓可不能修復信用,要修復得先改正錯誤


光培訓可不能修復信用,要修復得先改正錯誤

近日,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推出了面對企業信用修復的公益性在線服務平臺。很多人諮詢是不是通過了“信用中國”的信用修復培訓就意味著完成了信用修復,答案是:遠遠不夠。

首先,我們要知道“失信聯合懲戒”的概念,我們通常說的“失信聯合懲戒”可以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類,而全國性懲戒往往依據國家立法,能夠對市場主體的一些最基本權利施加限制,包括市場準入、任職資格等,如各類執業證書、擔任主要負責人等;而地方性懲戒只能在一些基本權利之上設置公共管理過程中行為監管的信用要求,包括屬於地方事務的申請相關政策的權利、投標採購等的權利,其權限相對較小。

正因為信用懲戒對當事人的影響日益明顯,所以越來越多的當事主體在受到聯合懲戒之後,尋求信用修復的動機也非常強烈。

遭受聯合懲戒的當事主體往往是企業,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企業在被列入失信名單後,履行公示義務後滿一定年限,在主動糾正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履行相關責任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的事實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最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完成修復。

還有一個修復途徑是通過專題培訓,信用報告,修復信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的思路,將失信信息在信用網站進行公示,同時允許失信主體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核實後,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後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完成修復。

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院判決要求“老賴”還錢,居民補交之前欠的水電燃氣費,就可以完成修復信用。但行兇打人、交通肇事致人傷亡、以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侵害的利益已然不可填補,這種信用受損並遭到聯合懲戒,恐怕就不適合修復信用了。

(文中資料根據“信用中國”、企業信用管理辦公室等相關資料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