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为采煤矿私藏炸药 获刑10年

为采矿而私藏爆炸物,虽无伤人之心,却有重大安全隐患。经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陈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9年3月中旬,陈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南靖县的一处无证煤窑准备开采煤矿。3月28日,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发电雷管及50公斤乳化炸药分别存放在自己和工友的宿舍内,准备用于开采煤矿。经鉴定,被查获的电雷管均具有爆炸能力,属雷管类爆炸危险品;被查获的乳化炸药可用雷管引爆,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等物质的混合物,属硝铵炸药类爆炸危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特别大,已达情节严重的标准。

导报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胡妮君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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