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奪章事件中的公司法律問題


快評 | “噹噹”奪章事件中的公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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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帶領4人到噹噹辦公區奪走幾十枚印章,留下收據,在公司前臺張貼了《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並於4月28日發佈了一系列人事任命,前述公告主要內容為:

“李國慶先生於1999年11月9日創建噹噹公司,1996年李國慶先生和俞渝女士結婚,現李國慶先生和俞渝女士尚未離婚,噹噹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李國慶先生按照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噹噹公司小股東參加股東會並支持李國慶先生,選舉李國慶先聲為董事長和總經理。股東會決議獲得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2020年4月26日,根據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李國慶先生以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身份實施對當當公司的管理。

沒有當當公司公章的公司聲明,均不能代表公司。

落款: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蓋章)”


據網上信息,4月26日噹噹網市場部在公司內部發信,表示:

“噹噹網俞渝本人、噹噹網其他管理層股東,沒人知道這個‘股東會’的召開,李國慶今天在噹噹辦公室的十五分鐘鬧劇,不會影響噹噹的經營、穩定和股權現實。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有公司2/3表決權以上股東通過。噹噹網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執行董事為俞渝。李國慶的決議所說事項,涉及修改章程,表決權不足2/3,因此‘決議’無效。

噹噹網鄭重說明,李國慶在噹噹網沒有任何職務。李國慶發佈違法、無效的股東會決議,搶奪公章,侵害其他股東利益、嚴重影響噹噹人的心情。”



作為嚴謹的法律人,在沒有權威機構定性的情況下,就事件的真假對錯不予表態,但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值得剖析。


一、為什麼李國慶志在成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噹噹”)只是一個註冊資本為2000萬的公司,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噹噹網”)是註冊資本2.7億的公司,後者明顯價值更大,也正是我們所熟知的“噹噹網”所在實體。而李國慶所稱的召開股東會、設立董事會,都是針對北京噹噹,並沒有直接指向噹噹網,是什麼原因呢?


其實扒一扒噹噹網的股權結構就可以發現,其由天津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噹噹”)100%持股,而天津噹噹又由北京噹噹100%持股,在北京噹噹中,俞渝持股64.2%,李國慶持股27.51%,另有8.29%的股份被三個股東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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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只是北京噹噹的股東,只能推動召開北京噹噹的股東會。即使他同時取得天津噹噹和噹噹網的公章,也會因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召開股東會,進而無法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成為這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由於噹噹網實際上由北京噹噹控制,只要控制了北京噹噹,也就控制了當當網。


這就是為什麼李國慶要讓自己成為北京噹噹的董事長。


二、李國慶組織召開的股東會以及此後的一系列決議有效嗎?


李國慶認為自己有權,計算方式是,其與俞渝尚未離婚,二人共同持有北京噹噹91.71%的股份,李國慶實際控股45.855%,另外三個股東中有兩個支持李國慶,故李國慶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因此,李國慶於2020年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成立董事會,選出5位董事,並同時召開董事會,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和總經理。由於沒有看到北京噹噹的章程,先不評價成立董事會未達到2/3的表決支持是否有效。單說李國慶的算法到底對不對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二人於1996年結婚,1999年創辦噹噹網,由此看來二人共同持有91.71%的說法也沒錯。


但是,《婚姻法》第19條又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俞渝可主張二人已約定按登記的股權比例分配該部分財產,如果進入訴訟就有三種可能:


1.俞渝直接舉出對公司股權份額的有效書面約定,可直接否認李國慶的算法;


2.俞渝不能舉出單獨的書面約定,但主張股權登記本身就是書面約定,如被法院採納,可否認李國慶的算法;


3.如果法院未採納股權登記即為書面約定的主張,李國慶能否主張在二人共同共有的股份中直接享有一半的份額、行使相應份額的權力呢?在二人尚未析產的時候,這是不行的。即使91.71%的股份是共同共有,在未析產時,不能分割,也不能分割行使權利,尤其是二人在共同共有的前提下仍對股權登記作了現在的約定,也代表二人對公司的管理權、決策權作出了相應的安排,在公司法層面,並不受夫妻共同財產的影響。


因此,李國慶組織召開的股東會形式上難免違背公司章程,俞渝可主張不成立或撤銷,李國慶以此為基礎作出的董事會決議及系列人事任免,都將成為無根之木。


鬥力不如鬥智,李國慶真想控制公司,還是在離婚訴訟中去爭奪股權更靠譜。


三、李國慶奪走公章後蓋章籤的合同是否對公司有效?


九民紀要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對此解讀為確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即沒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即使蓋的是真章,也不能產生有效的預期後果。


北京噹噹的法定代表人為俞渝,其作為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有代表權,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有代理權,針對一些特定情形如公司對外擔保,股東會或董事會有代表權,除此外,無人有權對外代表或代理公司。


在股東會有瑕疵、登記控股股東未簽字且此事已公開的情況下,李國慶拿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不會得到支持。因此,李國慶在北京噹噹無相應職務,無相應權限,即使拿到公章,其籤的合同也不當然成立生效。更不用說北京噹噹再啟動公章作廢的程序,李國慶拿到公章更無意義。


四、噹噹網的應對是否周全?


噹噹網在網上公告作廢的舉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風險,但考慮到不是所有人都是網民,也就不能當然認為此事被社會周知,而且噹噹網與北京噹噹並非同一主體,故未必能在所有情況下都主張合同相對方非善意。因此,有必要區分不同主體分別啟動公章作廢的程序。


公章被奪的各法人主體,應當前往當地所屬轄區的公安機關進行公章遺失的報案,說明自己公司的公章被搶;再攜帶證明文件,聯繫當地報社辦理原公章遺失登報手續,一般第二天報紙就會刊登公告;然後帶報紙再次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獲得新的刻章編號;最後前往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地點刻制新的公章。這樣才能有效規避風險並不影響今後的經營。


不過,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可能以此係公司股東內部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噹噹網要成功解決此事,可能還需費一番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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