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夺章事件中的公司法律问题


快评 | “当当”夺章事件中的公司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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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2,560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领4人到当当办公区夺走几十枚印章,留下收据,在公司前台张贴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并于4月28日发布了一系列人事任命,前述公告主要内容为:

“李国庆先生于1999年11月9日创建当当公司,1996年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结婚,现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尚未离婚,当当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李国庆先生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股东会。当当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支持李国庆先生,选举李国庆先声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股东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2020年4月26日,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李国庆先生以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实施对当当公司的管理。

没有当当公司公章的公司声明,均不能代表公司。

落款: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盖章)”


据网上信息,4月26日当当网市场部在公司内部发信,表示:

“当当网俞渝本人、当当网其他管理层股东,没人知道这个‘股东会’的召开,李国庆今天在当当办公室的十五分钟闹剧,不会影响当当的经营、稳定和股权现实。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公司2/3表决权以上股东通过。当当网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执行董事为俞渝。李国庆的决议所说事项,涉及修改章程,表决权不足2/3,因此‘决议’无效。

当当网郑重说明,李国庆在当当网没有任何职务。李国庆发布违法、无效的股东会决议,抢夺公章,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严重影响当当人的心情。”



作为严谨的法律人,在没有权威机构定性的情况下,就事件的真假对错不予表态,但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剖析。


一、为什么李国庆志在成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当当”)只是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万的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网”)是注册资本2.7亿的公司,后者明显价值更大,也正是我们所熟知的“当当网”所在实体。而李国庆所称的召开股东会、设立董事会,都是针对北京当当,并没有直接指向当当网,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扒一扒当当网的股权结构就可以发现,其由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当当”)100%持股,而天津当当又由北京当当100%持股,在北京当当中,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1%,另有8.29%的股份被三个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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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只是北京当当的股东,只能推动召开北京当当的股东会。即使他同时取得天津当当和当当网的公章,也会因无法以股东的身份召开股东会,进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成为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由于当当网实际上由北京当当控制,只要控制了北京当当,也就控制了当当网。


这就是为什么李国庆要让自己成为北京当当的董事长。


二、李国庆组织召开的股东会以及此后的一系列决议有效吗?


李国庆认为自己有权,计算方式是,其与俞渝尚未离婚,二人共同持有北京当当91.71%的股份,李国庆实际控股45.855%,另外三个股东中有两个支持李国庆,故李国庆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因此,李国庆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成立董事会,选出5位董事,并同时召开董事会,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于没有看到北京当当的章程,先不评价成立董事会未达到2/3的表决支持是否有效。单说李国庆的算法到底对不对呢?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二人于1996年结婚,1999年创办当当网,由此看来二人共同持有91.71%的说法也没错。


但是,《婚姻法》第19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俞渝可主张二人已约定按登记的股权比例分配该部分财产,如果进入诉讼就有三种可能:


1.俞渝直接举出对公司股权份额的有效书面约定,可直接否认李国庆的算法;


2.俞渝不能举出单独的书面约定,但主张股权登记本身就是书面约定,如被法院采纳,可否认李国庆的算法;


3.如果法院未采纳股权登记即为书面约定的主张,李国庆能否主张在二人共同共有的股份中直接享有一半的份额、行使相应份额的权力呢?在二人尚未析产的时候,这是不行的。即使91.71%的股份是共同共有,在未析产时,不能分割,也不能分割行使权利,尤其是二人在共同共有的前提下仍对股权登记作了现在的约定,也代表二人对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在公司法层面,并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因此,李国庆组织召开的股东会形式上难免违背公司章程,俞渝可主张不成立或撤销,李国庆以此为基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及系列人事任免,都将成为无根之木。


斗力不如斗智,李国庆真想控制公司,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去争夺股权更靠谱。


三、李国庆夺走公章后盖章签的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


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对此解读为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即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即使盖的是真章,也不能产生有效的预期后果。


北京当当的法定代表人为俞渝,其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有代表权,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有代理权,针对一些特定情形如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会或董事会有代表权,除此外,无人有权对外代表或代理公司。


在股东会有瑕疵、登记控股股东未签字且此事已公开的情况下,李国庆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李国庆在北京当当无相应职务,无相应权限,即使拿到公章,其签的合同也不当然成立生效。更不用说北京当当再启动公章作废的程序,李国庆拿到公章更无意义。


四、当当网的应对是否周全?


当当网在网上公告作废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风险,但考虑到不是所有人都是网民,也就不能当然认为此事被社会周知,而且当当网与北京当当并非同一主体,故未必能在所有情况下都主张合同相对方非善意。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主体分别启动公章作废的程序。


公章被夺的各法人主体,应当前往当地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公章遗失的报案,说明自己公司的公章被抢;再携带证明文件,联系当地报社办理原公章遗失登报手续,一般第二天报纸就会刊登公告;然后带报纸再次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获得新的刻章编号;最后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地点刻制新的公章。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并不影响今后的经营。


不过,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可能以此系公司股东内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当当网要成功解决此事,可能还需费一番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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