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司法解釋震懾市場操縱罪!A股首例“虛假申報案”宣判

史上最嚴司法解釋震懾市場操縱罪!A股首例“虛假申報案”宣判

操縱證券市場不再只是罰款,司法解釋更具“施法力”!

事件: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這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一審公開宣判的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現場。


史上最嚴司法解釋震懾市場操縱罪!A股首例“虛假申報案”宣判


1 案件回顧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甲實際控制了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被告人唐某乙實際控制了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其間被告人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

其中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

與此同時,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的行為均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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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何是首次“虛假申報型”案件?


北京錦略律師事務所主任餘偉平在接受“金融1號院”採訪時表示:“這主要是因為過去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缺乏進一步的具體規定,而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解釋對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的情形和法律適用進行了更加詳細且明確的規定,其中明確將虛假申報列為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之一。”

2019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9】9號)。

法釋【2019】9號第一條第五款明確提出: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共有七大情形:


  • (一)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 (二)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 (三)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 (四)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 (六)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唐某甲等人正是觸犯了上述法釋【2019】9號第一條而成為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的“主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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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示


北京錦略律師事務所主任餘偉平對“金融1號院”表示:“對投資者來說,最新司法解釋有著更強的警示作用。投資者在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時到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都有了更加明確且清晰的行為參照標準。通過此次案件,投資者應該引以為戒,懂法守法,依法參與金融投資活動。”


宣判後,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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