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之名騷擾“現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廣東檢察 2020-04-08 12:41:46


以“愛”之名騷擾“現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都說愛情是自私的,一山不能容二虎,兩情相悅是浪漫,一廂情願是傷感。下面檢察官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提醒熱戀中的男女,捍衛愛情,手段不能偏激,要保持理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女)因感情問題與劉某(男)分手後,得知劉某與被害人張某(女)相戀便因愛生恨,朱某利用互聯網在新浪微博註冊多個微博賬號發佈不實信息,使用微信私信、 “呼死你”電話軟件拔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對張某實施辱罵和騷擾

通過郵寄活體貓、活蜘蛛、錦旗、菊花等物品給張某實施恐嚇

捏造虛假事實郵寄舉報信到張某的工作單位、當地紀委等部門進行汙衊和誹謗,嚴重影響被害人張某的工作和生活。

以“愛”之名騷擾“現任”,一失足成千古恨

雲城警方前往江蘇對朱某實施抓捕

法院判決

朱某採取網上發佈虛假信息、郵寄可疑物品、捏造事實舉報等方式辱罵、恐嚇、誹謗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云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0月24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對朱某提起公訴,云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朱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城檢君提醒

愛情容易讓人失去理智,要時刻保持理智、理性、剋制,不要讓自己陷入錯誤的泥潭。

分手後,不要選擇自我傷害的方式轉移痛苦,不要使用過激的方法實施報復,切記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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