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近日,晋城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接处了一起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因事发时摩托车驾驶人戴着安全头盔,驾驶人并无大碍。

4月20日7时50分许,和某驾驶着晋ED9xxx二轮摩托车沿城区景西路由北向南方向驶来,行至十字路口时左转弯时,与沿文昌街由南向北行驶来的晋E39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当时我正带队在路口执勤,突然听见“嘭”的一声,我扭头查看,瞧见在九龙岗路口,一骑着摩托车的男子被撞的“飞”起来2、3米高,头部重重着地!”交警李克观描述着事发时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们就赶紧过去处置,询问驾驶人和某是否受伤,万幸的是,和某虽然头部先摔在地上,但他当时戴着头盔,头盔很好的保护了头颅,摔倒后他就立即起身并无大碍。”李队长说:是安全头盔救了和某的命。随后事故民警也赶到现场,对这起事故进行处理。

“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可以看到,由于驾驶人和某在事发时戴着安全头盔,才使其在被汽车猛烈撞飞后,头部重重摔在地面的情况下,可以“毫发无损”。所以,安全头盔关键时刻是“保命”头盔,“护身符”!


“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晋城交警正在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交警倡导大家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戴上安全头盔,守护安全是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

2020年3月25日16时19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晋城市城区文昌街路边临时停车开门时,与沿文昌街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接到报警后,晋城公安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当事人韩某躺在地上,右手小指骨折,脸部严重挫伤,满脸鲜血。在调查中,

民警发现除了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不注意后方的来车直接开门下车造成事故外,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也是造成她受伤严重的重要原因,看似两个不经意的“坏习惯”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事故认定结果

民警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戴”和“不戴”,血淋淋的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受到碰撞的往往是驾驶员的头部,如果当事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就会使头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此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也提醒司机朋友们,开门下车时,要注意后方的来车和行人,下车时要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确认侧后方安全后,再推开更大角度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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