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市值暴跌千億,哪些投資者可以向其索賠?

2019年8月19日,隨著中國證監會一紙《處罰事前告知書》,康美藥業的造假行為被徹底的揭露。在股市中一直沸沸揚揚甚至遭到央視“焦點訪談“欄目點名名批評的康美藥業,最終將迎來60萬元的行政罰款,相關的責任人被罰款的同時也被採取市場終身禁入等措施。

一、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市值暴跌千億。

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康美藥業財務造假事件的整個始末。2018年10月,康美藥業的股價出現異常,出現大幅下跌,股價縮水近一半,股市中對於康美藥業種種質疑不脛而走。2018年10月17日,康美藥業針對這些股市中的質疑,專門發佈了澄清公告,稱公司不存在經營異常。在康美藥業發佈了澄清公告之後,其股價就趨於穩定,沒有出現繼續下跌的態勢。

(康美藥業於2018年10月17日發佈的澄清公告)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藥業再次發佈公告稱,因涉嫌到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受到此消息的影響,康美藥業的股價出現了小幅下跌。在此前,可以說對康美藥業的種種質疑只能說是猜測,而證監會對康美藥業的正式立案調查,則是一記來自監管方的實錘。但康美藥業的大多數投資者在這時仍然保持對康美藥業的信心,依然看好,殊不知更大的雷還在後面。

2019年4月30日,康美藥業在其發佈的2018年度財務報告中聲稱,“由於公司核算賬戶資金時存在錯誤,造成2017年貨幣資金多計約299.44億元”,同時,“由於採購付款、工程支付及確認業務款項時的會計處理存在錯誤,造成存貨少計約195.46億元.”。這一消息如同一個“驚天巨雷”,把眾多的康美藥業投資者給炸懵了。

康美藥業市值暴跌千億,哪些投資者可以向其索賠?

在此公告發布後,康美藥業的股價再次出現了斷崖式下跌,從4月30日的9.52元/股跌至最低的2.55元/股,股價縮水了百分之七十。面對整整300億的貨幣資金不翼而飛,康美藥業選擇把鍋甩給了公司財務人員,讓人不禁懷疑,康美藥業會計是否是小學還未畢業?

直到2019年8月19日,隨著證監會的《處罰前告知書》的發佈,康美藥業的造假內容被徹底揭露的公眾面前,可謂是觸目驚心。根據《處罰告知書》所披露的內容,康美藥業的主要為四個方面:

1、《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

2、《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

3、《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

4、《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從上圖的內容可以看出,康美的造假最早是從2016年年報披露開始,直到2018年年報披露仍然存在造假,橫跨了3個年份,所虛增的金額也是十分巨大,均是以億元為單位進行計算的。

然而回顧康美藥業財務造假的案的始末,貫穿其中的都是康美藥業股票股價不斷的下跌,康美股價從事件發生前的21.86元/股跌至最低的2.55元/股,其中的市值縮水近千億,眾多康美藥業投資者損失慘重。

二、究竟哪些康美投資者才可以索賠?

目前,康美藥業已經收到了證監會的《處罰前告知書》,依照法律規定,待公司進行陳述申辯之後,證監會將對康美藥業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屆時,眾多受損的投資者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但是,並不是所有受損投資者都是符合條件,可以進行索賠訴訟。那麼,康美藥業的索賠條件是什麼?我們還是要回歸到法律規定的本身來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

之間買入康美藥業股票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

這裡就涉及到了兩個日期的認定,即實施日以及揭露日的認定,這就要結合《處罰前告知書》的內容來綜和認定了。首先是虛假陳述實施日,顧名思義就是投資者最早受到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影響,影響了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從而買入股票的時間。在康美藥業財務造假事件中,康美藥業最早的財務造假時間為發佈2016年年報的時間,即2017年4月20日。

而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的認定,因為康美藥業所在地為廣東省,其索賠案件的受訴法院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我們可以參照廣州中院的既往判例,一般都是將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之日認定為揭露日(勤上光電索賠案以及超華科技索賠案)。而在康美藥業索賠案中,在被立案調查之前,公司僅發佈了澄清公告,並未披露其財務造假的內容,所以應當將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認定為揭露日。

那麼康美藥業的索賠條件就應當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包含當日)之間買入康美藥業股票,並且在2018年12月28日及之後才賣出或仍然持有的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美藥業的《處罰前告知書中》還提及了2018年年報中仍然存在造假的行為,這一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應當為2018年年報發佈之日,即2019年4月30 日。

但是,在康美藥業發佈的2018年年報內容中,同時還自行披露了康美藥業在2017年年報中涉及的造假內容。筆者認為這一披露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了投資者的價值判斷,理性投資者已經不應該再買入康美藥業的股票,所以針對2018年年報造假行為能否索賠,還是有待法院的進一步認定。

以上意見為筆者個人的專業判斷意見,不作為最終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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