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照要求加錢買底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視頻中律師觀點:依據婚慶服務國家標準第七條、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攝影行業經營者應當將照片底片等全部影像資料交付給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另外收費。

出於律師的敏感性,腦海中出現了幾個問題:

一、婚紗攝影照片的著作權歸誰

屬於攝影作品和委託作品,未約定權利歸屬的,受託人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違反了國家標準的法律後果如何

看看這個國標是怎麼說的:

國家標準|GB/T 23860-2009 婚慶慶典服務

7.1 婚姻清單服務機構應做到:


婚紗照要求加錢買底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提到了原始資料一併交付給客戶,我個人意見,一併交付的含義,就是免費。

進一步,違反了如何?

其中有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廣東省婚慶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林雪吟表示,新國標的出臺,能更好地規範整個婚慶市場,“明碼標價地收費,讓市民更願意到你的店裡消費”。一些規模較小的婚慶店接一單就宰一單,服務、收費等都極不規範,導致大量的消費糾紛出現。而此次新國標的問世,可以淘汰不合格的公司企業,尤其是一些皮包公司。此外,林雪吟介紹,首份《廣東省婚慶服務合同》將同步推出,而明年3月也將陸續出臺與新國標配套的管理辦法等。主要通過誠信考核評級制度,對各家公司的誠信度進行店內掛牌、網站公佈等公示。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可依據該標準作出處理。專家支招,新人在與婚慶公司簽訂合同時,可主動要求選擇我省制定的婚慶合同或國標中發佈的合同樣本,拒絕公司自行定製的合同。
大多數婚慶公司對即將實施的標準持觀望態度,認為國標不過是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公司會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最後採用。即便是違反這類標準,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天河南“古攝影”分店某店員就明確表示,新規實施後,該店依舊不會更改另要多餘底片需額外付費的規定。


廣州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介紹,標準的前半部分規定“婚慶公司交付的同時應將錄製過程中的所有原始資料(包括底片、錄像帶及數碼資料等)一併交付顧客”,但在標準的後半部分卻沒有諸如“若不履行前面規定的××條規定,需承擔民事、行政等責任”,那就意味著前面的該項規定,根本就沒有確保其達到效果的配套監督體系。“用法律的專業語言表達,這樣的規定就是‘法律的廢條’”,也就是老百姓嘴邊常說的“講了當沒講。”

廣州市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保春介紹,國標委出臺的標準,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也就是說,以後在自己的大喜日子裡出現任何婚慶糾紛,新人們都可以用這個法規到工商部門和消委會進行維權。

我個人觀點,沒有法律後果,啥也不是。我相信行業協會有條件做類似誠信考核評級的工作(一開始還真沒想到),但往往公示的效果不好,真實和客觀的程度也達不到,行業協會也是要恰飯的,各種理事單位白當的?“拒絕使用公司自行定製的合同”更是聞所未聞。


婚紗照要求加錢買底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三、各地相關規定

  • 浙江(2017):經營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費者的照片和底片;
  • 山東(2008):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 河南(2009):將相關膠捲、底片、磁帶、存儲卡及其存儲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並不得另行收費;
  • 四川(2007):應當交付全部成品和資料,未經約定不得另收費用;
  • 廣西(2007):照片、底片、數碼相機存儲的數據資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傳播;
  • 重慶(1998):底片歸消費者所有;
  • 雲南(2003):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數碼相機存儲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費用;
  • 湖南(2005):將相關底片、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並不得另行收費;
  • 安徽(2004):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圖片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費用;
  • 內蒙古(2004):應當將全部磁帶、光盤、照片、底片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 新疆(2004):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另作它用;
  • 西藏(2002):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
  • 吉林(還有2天實施):經營者應當給付拍攝的其餘的電子數據底片類資料,且不得在約定以外加收費用;
  • 其他省、直轄市未找到直接的規定。

其中,浙江、新疆、內蒙古、西藏是實施辦法,其他地方是保護條例,此二者命名方式上有何講究,在法院訴訟層面的適用有何區別?需要另開一個話題了。


婚紗照要求加錢買底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上述規定的表述啊,我真的服,說得不清楚,實踐中就會有歧義,不論按哪一種理解執行了,就會有人不服。

看一個很特殊的地方,浙江(2017):經營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費者的照片和底片。

我的觀點就是,我所理解的國標中“一併交付”,可以得出免費的結論,但不得自行保留不能。

看到了更有意思的: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修訂):第22條 ……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費用。

2000版本明確規定了不得因此收取費用,2017版本把“不得因此收取費用”刪去了,意思就是可以收費嘍?

進一步,不得自行保留的含義是:

(2011)溫鹿民初字第2011號,(2012)浙溫商終字第20號,承攬合同糾紛

一審:原告訴請交付底片,後變更為刪除底片(估計是法官釋明),法院認定攝影合同條款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修訂)相牴觸而無效,判決刪除多餘底片;

二審:攝影合同經黑體加粗非格式條款:

現合同已履行完畢,而被上訴人仍保管尚未入冊的186張相片的底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刪除其保存在儲存設備中的上訴人186張婚紗照片底片(電子數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得當,但原判適用《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認定攝影預約流程單上的服務約定事項條款無效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我的幾點想法:

  1. 2000年修訂版本中的“交付消費者”,因為不是合同義務,所以不能在法院訴訟中訴請履行?法院層面,認定合同無效需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範,標準是比較高,不會因為與實施辦法牴觸就認定無效,與行政執法的標準不同。
  2. 二審以合同履行完畢就判刪除,忽略受託人是著作權人的事實,著作權人都無權保存底片,說理太牽強,刻意不引用實施辦法中的規定,還進一步把一審認定無效給找補回來了,也反映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在審判工作中有不協調的地方。(可能會有爭議,歡迎指教)
  3. 這也是告訴我們啊,有些事情法院解決好,有些事情,舉報投訴好使。

簡單歸納,這麼進行一下分類:

不得自行保留:浙江,廣西

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收費:山東,雲南,安徽,內蒙古

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新疆,西藏

交付消費者+不得收費:河南,湖南,吉林,重慶(底片歸消費者所有)

交付消費者+可以約定收費:四川

以上規定在具體實施中是如何進行操作的,有沒有可能進行合併?單純我想多了?其他沒有規定的地方怎麼操作呢?還是規定我沒找到?


結論是,我真不應該看抖音上的律師,槓勁上來了,浪費幾個小時,還留下了一地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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