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在大同獲刑

 

一女子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在大同獲刑

2019年12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雲岡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米英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米英濤未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米英濤,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北關派出所,無業,捕前住大同市平城區安益前街安益園11-1-3號。

  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分局決定行政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分局執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9日9時許,被告人米英濤在大同市平城區天勝雅園門口附近向過往群眾散發“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品時,被接警後趕來的大同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警察抓獲,現場收繳邪教組織宣傳幣105張、護身符13張、項鍊7條、書籍4本、光盤1張。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米英濤傳播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英濤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後能積極反思、真誠悔過、書面承諾不再繼續練習法輪功,並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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