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後生效”和“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個頓號,天壤之別


“簽字蓋章後生效”和“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個頓號,天壤之別

法律文字必須準確、嚴謹。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我們遇到很多一字之差、天壤之別的情況。今天給大家分享第一篇。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後合同就有效。

我們經常在合同中看到“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和“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兩種不同的表述。兩句話僅僅相差一個頓號。合同到底是僅簽字就能生效?還是僅蓋章就能生效?還是既簽字又蓋章才能生效?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傾向認為:合同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方或雙方僅在合同上簽字未蓋章或僅蓋章未簽字的,若結合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簽訂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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