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不知道,“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會在合同尾部約定生效條款,有的是“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的是“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究竟有什麼區別? 是需要同時“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多數人不知道,“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合同法》關於合同生效的規定: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1. “簽字蓋章” ≠ “簽字+蓋章”

在某傢俱公司與某機床總公司、某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案中:

再審申請人認為:《協議書》中“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否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院認為:《協議書》上蓋有傢俱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傢俱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傢俱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並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

2.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在浙江某交通公司與某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中:

最高院認為:關於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某銀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浙江某交通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於浙江某交通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某銀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生效,並依照該協議約定的數額判決浙江某交通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多數人不知道,“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3. 實際履行的合同,兩種情形均生效

在某股權轉讓糾紛案中,最高院認為:雖A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書》中加蓋公章,但明確表示認可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並在法定代表人簽訂協議後接受了B的股權轉讓款,以實際履行的行為進一步認可該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多數人不知道,“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關於合簽字蓋章事宜你還需要注意這些

1.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公司的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註銷、撤銷的公司、未經公司授權的個人或部門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後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後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3.注意審查交易方的公章。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於人情關係等原因,未經法定代表人許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等,公司內部某些高管人士,還會偽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義為自己貸款或者簽訂合同,實則履行合同一方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經營的公司,最終入賬自己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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