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狐》裡無論股票漲跌,都保證錢廠長30%投資收益的約定有效嗎

熱播劇《獵狐》將經濟犯罪搬上熒幕。基於對專業問題的敏感(職業神經病),我在追劇的過程中發現一個有意思的法律問題。

《獵狐》裡無論股票漲跌,都保證錢廠長30%投資收益的約定有效嗎

第一集的劇情中,錢廠長挾持王柏林一幕。錢廠長拿出一份與王柏林、馬世才共同簽訂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指責王柏林忽悠他拿錢炒股。忽悠的方式是無論股票漲了還是跌了,都會保證他30%的收益。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叫做“保底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獵狐》裡無論股票漲跌,都保證錢廠長30%投資收益的約定有效嗎

錢廠長簽訂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實際上屬於委託理財合同,這類合同有兩種大的類型,一種是金融委託理財合同,一種是民間委託理財合同。

先說結論,金融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民間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本案中《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是由三個自然人簽訂,因此屬於民間委託理財合同,是有效的。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是國家為了讓委託理財迴歸“投資就有風險”的本質,發揮好市場這隻手的作用,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例如《證券法》中,“證券公司不得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最近最高法院出臺的《九民會議紀要》也再次明確:“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而民間委託理財合同是市場主體的自願行為,不涉及金融機構。“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這類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最高法院在鄭華、重慶市永耀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114號]中認定,“《委託理財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中,鄭華作為受託人雖對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承諾,但鄭華作為自然人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兩審判決認定《委託理財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並無不當。”

跳出《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從目前劇情的發展來看,王柏林和馬世才很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投資股票的意思,存在對錢廠長合同詐騙的嫌疑,有待後續劇情明確。

此外,我還關注到一個細節,本案的主角上市公司克瑞製藥,在王柏林簽字捺印的右邊也加蓋了印章,這是否意味著克瑞製藥也加入合同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

我們知道,上市公司的主體身份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此處印章的公司名稱是“北江克瑞製藥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這意味著加蓋印章的時間是在克瑞製藥改制前(或者是道具的硬傷也不是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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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後續劇情發展,透露更多事實。



楊巍,中國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民間投融資、證券、土地、礦產、執行等。尤其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關注公眾號“最高法裁判規則”,幫助企業家、投資人讀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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