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中广告用语如何自处

随着大家对商标越来越了解,越来越重视,也有一些自己不懂的情况发生,比如商标显著性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显著性不可以申请? 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

商标显著性中广告用语如何自处

第一,我国修改前《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处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现在广告用语为大多商家的首选,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感染力但是广告语、口号性用语用作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需要从诉争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考量,具体考察诉争商标的短语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常用用语。

具有宣传效应的广告语、口号性用语,如果经过特定主体长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够形成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可以被相关公众以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材料审查较为严格,不仅在数量上有较高要求,并且注重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经与申请主体形成了唯一对应关联。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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