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一审获刑17年,犯受贿等四宗罪

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4月17日消息,2020年4月17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王凤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对王凤山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凤山在2017年8月就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十大有影响力案件。其中,排名十大案件第一位的正是“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严重违纪案”。

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王凤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王凤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在企业投资入股获利,为亲属兼职取酬提供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据最高检官网2018年12月2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青年报2019年4月30日报道,2019年4月28日至30日,王凤山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控王凤山受贿财物总价值近1600万元,贪污65万余元,有696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违规转让东胜煤田高家梁井田的探矿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元。报道指出,根据检方指控,王凤山涉及的45起受贿中,近半数行贿人是各级官员或国企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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