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花样多”系列问题之——“末位淘汰”

【案例】

李某于2018年5月20日到A学校上班,具体是从事厨师工作。A学校与李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A学校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末位淘汰”制进行淘汰员工

然而很不幸,李某在7月“末位淘汰”投票中被淘汰,同年7月20日被告知回家等通知,没有向李某明确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但也没有让李某上班,没有发放工资。李某向某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但是,A学校认为其已经通过末位淘汰投票的形式与李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花样多”系列问题之——“末位淘汰”

图文无关


先不考虑A学校其他的违法行为,现在讨论:A学校能通过“末位淘汰”制度直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们先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判决】

A学校以末位淘汰为由将李某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学校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李某请求判令A学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

就末位淘汰制导致的李某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的情形——

李某得到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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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律师分析】

“末位淘汰”是实践中很多企业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那么,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制定“末位淘汰”制度来肆意对员工调岗或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

如果,企业想要单方调岗,还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因为,毕竟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

如果,企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很显然,“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企业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不知道正在阅读的你是否也曾遇到过“末位淘汰”制呢?是否也曾因此困扰呢?

我是胡蝶律师,期待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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