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年度“十大電商法關鍵詞”出爐 信息洩露、刷單、等入選

【4月25日,網經社旗下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發佈了《2018-2019年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該報告是作為電商領域的專業法律報告。報告顯示,電子商務法、押金退還、租房貸、高額機票退改簽費、電商砍單、社交電商傳銷、順風車、海外代購、默認捆綁搭售、網貸暴力催收是“2018-2019年十大電子商務法律關鍵詞”。】

關鍵詞一【電子商務法

【關鍵詞描述】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電子商務法》,其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基礎性法律,《電子商務法》將對目前的電子商務實踐產生較大影響。

【法律法規】《電子商務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

《電子商務法》從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到現在已經有三個月了,它的誕生可以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法,不管是電商從業者,還是普通消費者,都給予了高度的關注,而關於它的討論,更是從出臺到現在一刻都沒有停止過。

【報告】年度“十大電商法關鍵詞”出爐 信息洩露、刷單、等入選

總的來說,《電子商務法》帶來的變化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明確了電商經營者的範圍。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因此,通過微信、論壇社區、直播平臺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微商和代購都將被列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並納入監管,個人代購靠“賺差價、不繳稅”致富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

第二,適當提高了電商經營者的門檻。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進行公示,奶粉、預包裝食品、藥品等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依法納稅並出具發票。同時,平臺需進行上述情況提示和監督,否則也將面臨處罰。

第三,進一步規範電商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刷單或誘導好評、網絡搭售商品設置為默認、大數據殺熟等,且需承擔運輸中的風險、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保護用戶個人信息。

這些規定,對發貨、網絡欺詐、網絡售假、用戶信息洩露等電子商務熱點投訴問題都進行了回應。此後,電商經營者如有上述行為,除需依法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外,還將面臨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第四,強調了電商平臺的管理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需對入駐商家進行核驗登記,記錄、留存並在遇到爭議時提供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對違法商家進行公示,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同時,不得有“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刪除差評。

關鍵詞二:押金退還

【關鍵詞描述】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發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以共享單車為代表的共享經濟模式,押金難退的問題也受到了全國各地多家媒體的關注。面對鉅額資金,在制度規範和監管跟不上的情況下,被一些不良企業利用作為融資圈錢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容易造成眾多消費者經濟損失。

【法律法規】《合同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

共享經濟的興起,為消費者的出行帶來了極大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問題及風險。近期,多個共享單車、共享汽車平臺因經營問題出現押金退還難的情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給大量用戶造成了損失。

押金所有權屬於用戶,是用戶的個人財產,平臺應當將用戶支付的押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區分,不得隨意處置和挪用。共享單車或共享汽車平臺應當嚴格執行《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押金專款專用的監管要求或取消押金。

否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平臺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退還押金的請求,違反了其與用戶訂立的《服務協議》,屬於違約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否則,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三:租房貸

【關鍵詞描述】

10月16日,我愛我家集團前副總裁胡景暉在朋友圈爆料稱,長租公寓運營商上海寓見公司疑似爆倉。並呼籲相關部門對全國長租公寓運營商展開地毯式排查。作為排名前十的長租公寓,寓見的爆倉對整個長租公寓行業帶來了巨大影響。

租客們租房時被建議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以享受較為低廉的價格。很多租客通過元寶e家等金融公司一次性把租金付給了寓見公寓,而租客需按期向金融公司還款。如今,寓見資金鍊斷裂,租客不僅拿不到先行支付的押金,還依然要每月按時還款。部分房東在未收到租金後,已經準備收房。

【法律法規】《合同法》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

在租房貸現有的模式下,租客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合同效力是獨立於租賃合同的,且金融機構實際已支付了全部貸款,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講,即便租客退租或者被趕出公寓,其仍負有歸還貸款的義務。因此,對租客來說,存在以貸款形式繳納的押金和房租無法退還的風險。而對房東來講,長租公寓一般按月或按季支付房租,一旦公寓運營方資金鍊斷裂,房東在無法及時收回房子的情況下也存在租金的損失。

由於租房市場是典型的賣方市場,不管對方是房屋中介還是房東,租客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作為消費者,租客應當享有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租金必須通過合作平臺支付事實上剝奪了租客選擇的權利,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長租公寓在合規的前提下,引入消費金融一方面降低了租客的房租負擔,另一方面也為運營商帶來了沉澱資金,本來應當是雙贏的結果。但由於信息不透明,

中介採取欺騙性的手段,在租客不知情的情況下籤署了貸款合同,強制租客以貸款的形式付租金。因此,有必要從政策層面要求對長租公寓運營方對貸款進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多種房租的繳納方式。

為避免資金被挪用,金融機構可以對發放貸款的用途進行明確,並加強對已支付貸款的使用情況的監管,在發現資金挪用的情況下及時提示風險。

關鍵詞五:電商砍單

【關鍵詞描述】

2018年8月31日通過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與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共同發表聲明,督促廣大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標《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及時調整不合規條款,杜絕“砍單”行為。

【法律法規】《合同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

曾經,在網絡購物中,在《用戶協議》中約定,以收到商家的確認郵件或者商品實際發貨後合同才成立,屬於電商經營者的慣常做法。由於《用戶協議》屬於格式條款,消費者對上述約定根本無法拒絕。因此,經營者只要選擇不實際發貨,那麼即使用戶已經下單並實際支付貨款,網購合同就不會成立,在商家的促銷活動中,消費者遭遇“砍單”後只能選擇退款,難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交貨義務。

而這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後將被終結。《電商商務法》第49條賦予消費者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主動權,其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電子商務法》施行後,電商平臺中關於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合同成立等類似條款將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如消費者支付價款後遭遇“砍單”,商家的行為將構成違約。

關鍵詞六:社交電商傳銷

【關鍵詞描述】

近年來,在傳統模式的傳銷活動得到一定遏制的同時,網絡傳銷卻有不斷髮展的趨勢。3月14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內容包括:責令整改、罰款,責令處罰150萬元人民幣,並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人民幣,合計7456.58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最大一筆罰單,也是我國電商20年曆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罰單”。而環球捕手等社交電商也深陷“傳銷”質疑。

據網經社不完全統計,以環球捕手、雲集微店、貝店、達令家、達人店、愛庫存、好衣庫、洋蔥海外倉、好物滿倉、楚楚推、有好東西、全球時刻、閨秘mall、脈寶雲店、花生日記、每日拼拼等為代表的分銷開店型社交電商平臺,憑藉微商分銷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網易推手、阿里巴巴“微供”、京東“享橙”、唯品會“雲品倉”、寺庫“庫店”、小米“小米有品推手”等“頭部平臺”的入場。同時由於野蠻生長、層級不清,導致良莠不齊,也頻頻遭到涉嫌傳銷爭議與質疑,乃至工商千萬元行政處罰。網絡傳銷因手段隱蔽、涉眾群體廣、標的虛擬化、違法成本低、首腦高智化等特徵,遊離於處於監管“灰色地帶”。

【法律法規】《禁止傳銷條例》、《刑法》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

從入門費、團隊計酬、受害人、行為人等分析花生日記到底是不是傳銷?社交電商是不是傳銷?結論是廣州市工商局此次針對花生日記的行政處罰,其實是在扼殺電商,沒有搞懂這類社交電商背後的商業邏輯,完全是照本宣科式執法。

首先是關於入門費傳銷。《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這花生日記模式中,確實存在交納費用後獲得新資格,並憑此可以關聯下線,並藉此收益,所以僅從形式上來看,依照法條似乎確實可以構成入門費型傳銷。

其次是關於團隊計酬型傳銷。《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這個傳銷的形式才是唯一以層級定性傳銷的,原來的拉人頭式傳銷和入門費式傳銷,本身並不需要有明顯的層級性,只不過在實務它一定會趨向於形成層級性而已。花生日記中,其上線,特別是運營商,其確實以所有下線的銷售業績作為依據而獲得報酬(直接下線分傭比例更高),所以僅從形式上來看,依照法條似乎確實也可以構成計酬型傳銷。

關鍵詞八:海外代購

【關鍵詞描述】

伴隨跨境電商發展,代購行業的規模也越來越龐大,並滋生了許多亂象,偷漏稅、假貨氾濫、個人信息遭洩露、售後推卸責任等問題層出不窮。同時,個人代購行為存在監管難的問題,尤其是在朋友圈。維權難的主要原因在於很多微商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臺以及進入門檻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統。

【法律法規】《電子商務法》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電子商務法》規定海外代購滿足“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提供服務”、“經營”的要件。本條重點在於“經營活動”,並不是說消費者去國外幫朋友帶東西就會被認為屬於範疇內,而是在於其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經營活動”,在這一點的認定上,可能需要參考盈利數額、活動次數、時間長短等。

從電商法出臺到現在,微商、代購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熱點,也能看出這一行其實已經滲透在每個人的生活中。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每個人的工作、消費都需要繳納稅,微商、代購也沒有例外,另外還有作為經營者卻不在監管範圍內的問題,這不僅僅是經營者的問題,也有我國對先前准入不夠嚴謹的問題,但是無論如何,微商、代購都不應該處在一個法外之地。

【報告】年度“十大電商法關鍵詞”出爐 信息洩露、刷單、等入選

《電子商務法》的施行勢必會對海外代購產生巨大的影響,對於消費者而言也可能會出現商品價格上漲的負面消息。但是從電子商務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法律的出臺將使現階段處於法律盲區的海外代購有章可循,代購的違法成本將會增加。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利大於弊,在購買商品時不僅質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時 在售後維權等環節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相信海外代購市場不僅不會沒落,相反會在法律的框架內良性有序地發展。

大家比較“氣憤”的點在於,要交稅了、要註冊登記了、東西又要貴了、代購都不做了,等等問題。要說沒有影響那是不可能的,對於微商、代購來說,這是把先前的紅利給削弱了,對於消費者來說,口袋裡的錢又要交出去更多了。在某些方面大家其實也是賭,賭彼此的信任,賭一方會給錢、一方會給貨,不會賣了退貨、賣的也是真貨,那麼如果這個賭輸了呢,誰來買單?這次是給彼此雙方一個保護傘,代價或許是先前的紅利減少,而安全性增加。

電商法首先規定了,這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按照法律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從這個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零申報”的現象。同時,代購行業在稅務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於:代購利用了行郵稅查驗率的漏洞,將個人自用商品先進口到境內,再銷售給消費者。但是其實在我國,就像是“個體戶”一樣,這類經營者納稅數額的確定以及執行其實是比較難。若採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從促進行業環境來說還有一段距離。另外,要求提供發票也可以是對經營者“偷稅漏稅”現象的措施。

關鍵詞九:默認捆綁搭售

【關鍵詞描述】

在過去的2018年裡,在線旅遊(OTA)平臺默認捆綁銷售問題一直廣受詬病,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

搭售行為成為關注重點,在電商行業中主要在生活服務OTA等平臺集中出現。在線旅遊平臺機票價與航空公司官網一致,僅靠售票盈利空間不大,而搭售額外項目就成了旅遊企業賺錢的重要方式之一。儘管在中國消費者協會和政府監管機構等多方介入下,各OTA平臺對於搭售進行了優化,但依舊難以根除。

【法律法規】《電子商務法》、《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8-2019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針對詬病已久的搭售行為,中國民航局運輸司早在2017年8月9日發佈《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要求嚴禁互聯網機票銷售中的“搭售”行為,並表示要加強對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因此,各互聯網機票銷售平臺更不能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機票以外的服務產品,並且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設置為旅客自主選擇項。

搭售行為成為關注重點,在電商行業中主要在生活服務OTA等平臺集中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在不斷加強。對於包括在線旅遊平臺在內的生活服務電商平臺而言,不僅需要明確規範、堅守底線,更應該專注於產品與用戶服務質量的提升,從產品經營、服務保障、防範風險等多個方面提升綜合實力,這樣才能在瞬息萬變的行業大潮中站得穩、行得遠。制止搭售行為及改善網絡消費環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費者積極反饋外,還需要政府監督部門積極作為,依法行使監督權限。針對一些情節嚴重的企業,應依法懲處,以示警戒。同樣的,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積極維權,否則只會助長平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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