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嚴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後果一:被限制高消費


1、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後,被執行人不得有哪些行為 ?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 旅遊、度假;

(七)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得:

(一) 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二) 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三) 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四) 不得出國出境;

(五) 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六) 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2、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有哪些法律後果 ?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 十 一 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 十 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後果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最高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合作,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徵信系統的相關工作操作規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2、哪些被執行人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行履行和解協議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3、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麼法律後果 ?


(一) 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二) 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三) 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四)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五) 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六) 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辦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七) 其他限制。


後果三: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什麼是拒執罪 ?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刑法》條文中“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具體有哪些形式 ?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也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3、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


(一)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4、哪些拒執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5、哪些情形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

(一)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人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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