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
有不少人選擇這時回國
甚至有人鋌而走險偷越國(邊)境
疫情危險防範不容放鬆
⒈途中接觸更多不確定因素導致自己被感染。
⒉在不自知的情況下,感染家人、朋友。
⒊至回國之日起,在定點醫學觀察點隔離14天。
⒋涉嫌偷、私渡和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回顧
近期,三明警方重拳出擊,嚴厲查處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行為。截止4月8日,三明警方共抓獲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組織,協助,容留,運送者4人)。目前,15人全部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政策
在當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擴散的嚴峻形勢下,為嚴防境外疫情輸入,3月31日,三明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布了《三明市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入境來明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非法出入境人員、偷私渡組織者、參與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那非法入境人員、偷渡組織者、參與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等
分別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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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法律利劍高懸
非法偷越國(邊)境
請三思而後行!
(內容來源:新福建APP、三明日報)
主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協辦:福建省經濟信息中心
校對:謝賢露
審核:陳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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