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紛爭,2狼相鬥:“七匹狼”和“餓狼傳說”的商標糾紛

最近,“七匹狼”和“餓狼傳說”的商標糾紛案的終審判決終於下來了。從2012年七匹狼公司提起訴訟開始,到如今已經有8年時間。


8年紛爭,2狼相鬥:“七匹狼”和“餓狼傳說”的商標糾紛


那麼案情究竟如何,我們一起來看。

1. 餓狼傳說,成為被告


提起“餓狼傳說”,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1994年張學友張天王的那首流行歌曲《餓狼傳說》。


這首歌在當年可謂風靡一時,到現在也是搖滾樂中的經典,而這首歌的歌名“餓狼傳說”,也被許多人看上,註冊了商標。


柯北在商標局官網查詢,最早的“餓狼傳說”商標在2001年就被人註冊,國際分類為第25類服裝、鞋、帽之下。

8年紛爭,2狼相鬥:“七匹狼”和“餓狼傳說”的商標糾紛

截止到2019年6月,在商標局官網上共查詢到61件“餓狼傳說”相關商標,可以說“餓狼傳說”是很受歡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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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不是每一匹“餓狼”都能成為“傳說”,2012年,七匹狼就將其中一個“餓狼傳說”告上了法庭。


2012年7月,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汕頭市初雨化妝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對方在2006年申請的第5156694號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故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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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雨公司成立於2006年,是一家經營化妝品。日用百貨。洗滌用品、服裝鞋帽、五金交電、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等的公司。從2006年起,便開始申請“餓狼傳說”商標,到2017年為止,從申請了8項相關商標,分別在第3類、第24類和第25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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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雨公司在收到被訴通知後,準備了各項證據,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商標發佈合同原件、實際廣告發布照片打印件、廣告費發票原件、收款收據原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原件等證據。


其中廣告費發票存在爭議,因為其出票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但一審法院結合其他證據,認為雖然發票存在爭議,但廣告發布合同內容顯示廣告時間涵蓋了指定期間,所以綜合各種因素,認定初雨公司的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而駁回原商評委所做出的複審決定,維持“餓狼傳說”商標繼續有效。


2. 終審判決,“七匹狼”敗訴


這樣的判決結果,七匹狼公司當然不服,於是提起上訴。


這一次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初雨公司提供的證據是否具有效力,尤其是廣告費發票原件。


負責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初雨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實際發佈的廣告照片都屬於自制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能夠作為真實有效的關鍵證據就是發票,因為發票才可以進行查驗核對。


因此法院認為,雖然初雨公司雖然提交了大量證據原件,但很多證據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但結合所有全部證據鏈,法院還是做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有效,但不影響一審判決的結論。故駁回七匹狼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商標繼續有效。


這一次,七匹狼公司又敗訴了。


3. 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可被註銷


為什麼那麼多“餓狼傳說”商標被註冊,七匹狼公司不告其他公司,偏要告初雨公司呢?這就要提到商標註銷的其中一個條件。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的來源,如果經過註冊的商標長期不使用,就會切斷商標與商品的聯繫,失去了商標最重要的功能。註冊的商標具有排他性,如果註冊商標長時間擱置不用,不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會造成商標管理機關管理資源的浪費。


那麼如何判定商標進行了實質性使用呢?主要在一下五點上:

(1)採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品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七匹狼”和“餓狼傳說”的商標訴訟案中,初雨公司所提供的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使用。


但柯北還是想提醒各位商標註冊人,商標是拿來用的,而不是用來囤積的。企業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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