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临翔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临沧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在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前往耿马县孟定镇方向南班线45km+200M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在其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及制品。经查,2019年3月至6月,杨某某多次收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在其经营的饭店内进行加工销售,并多次向他人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这些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还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补偿费并就违法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表明了国家严厉禁止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坚定决心和力度。本案的依法起诉,体现了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仅以零容忍的态度有力打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犯罪,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利剑作用,努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造成的资源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倡议大家拒绝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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