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法院判非机动车赔偿

“不在乎多少钱,我就在乎这件事。”4月21日,高唐县机动车驾驶人王某,经过近二十天的官司,终于得到了1200元的赔偿,如今说起这事,似乎还余怒未消。

事故还要追溯到4月3日,在高唐县滨湖路与政通路路口,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因故障停在了左转行车道上,驾驶人下车后并未及时将车辆转移到安全区域,而是在行车道内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在修车过程中,电动三轮车突然失控,自行加速向前行驶,直接与一辆由东向南正常左转的白色越野车相撞。高唐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经远程视频认定,电动三轮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白色越野车经济损失。但电动三轮车车主以非机动车为由,拒不承担事故责任,并说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越野车车主将电动三轮车车主起诉到县法院。4月21日,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法院判定非机动车全部责任,赔偿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车辆维修费用。

事故再次向非机动车敲响警钟,非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反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肖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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