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生意很難做?專業律師4招教你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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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 月 3 日 17 時,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數據統計現有確診案例 17332 例,累計死亡病例 361 例,累計治癒出院病例 503 例,共有疑似病例 21558 例。

突如其來的疫情,對我國消費領域造成了巨大影響,而餐飲連鎖企業因其服務與實體相結合的經營特性損失尤甚。面對疫情的衝擊,企業需要及時調整自身戰略及決策來積極應對。

餐飲生意很難做?專業律師4招教你起死回生

為幫助餐飲連鎖企業更好地應對疫情危機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窄門學社」特邀上海中申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郭霽律師為廣大餐飲人帶來主題為《疫情中針對用工、減租、採購、加盟商的法律意見》的線上課程。本次課程針對連鎖餐飲企業就用工、減租、採購、加盟商等方面提供合理化法律意見及建議。


房租減免的法律依據及途徑


疫情期間租金是否可以要求減免?

可以!


法律依據:


本次疫情應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新冠肺炎疫情已經歸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此次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主觀上我們無法預見,在客觀上,我們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新冠肺炎疫情與“非典”疫情是類似事件,而“非典”已經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2003 年 6 月 11 日(法〔2003〕72 號)的描述:“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117條和第 118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疫期租金能全部減免嗎?能減免多少?


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外,並無其他明文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實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可參照 2003 年時爆發的非典疫情,過去的判例中同樣也有法院認定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全部或部分減免了疫情期間承租方的租金。

從判例中看,有的是減免 50%,有的是免除停業期間的全部租金,有的是酌情減免,法院具有較大的裁量權,但大體上要遵循法律上的公平原則,結合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大小進行判決。


要求減免租金可採用什麼途徑?


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

首先通過書面形式(如租金減免申請書)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


出於維護企業正常經營及與出租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便於後續續租,建議與出租方友好協商,就減免數額達成一致。


如雙方通過協商後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原《租賃合同》的補充合同就具體減免數額進行約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訴訟或仲裁

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


以情勢變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若無法就減租達成一致,及時通過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注意不要超過 3 年訴訟時效。

情勢變更

即使本次疫情未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承租方也可通過情勢變更為由進行抗辯。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法律依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當下建議


01.發出正式請求減免租金申請書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申請書中減免的要求不宜具體,因為疫情結束時間尚處於未知狀態,過早的鎖定減免時間和金額等於是做出了合同的要約,一旦出租方回覆表示同意,則雙方就減免期限和金額達成了一致意見,新的合同條件生成。


02.密切關注疫情期內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和文件,是否對減租有強制性規定

配套法律文書(租賃/裝修/承包)


1. 關於餐飲企業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業後租金減免問題的法律意見書

2.(租賃)減免租金延長租期申請書(半停業狀態)

3.(租賃)免除租金延長租期申請書(停業狀態)

4.(租賃)免租裝修期延期申請書(裝修階段商鋪)

5. 商場物業廣告費減免及遞延申請書

6. 商場物業廣告費減免及遞延申請書

7. 裝修施工工期及費用支付遞延申請書

8. 租金減免補充協議

9. 租金免除補充協議

10. 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

11. 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閉店)

12.(承包)減免承包金延長承包期申請書(半停業狀態)

13.(承包)免除承包金延長承包期申請書(停業狀態)

14. 承包金減免補充協議

15. 承包金免除補充協議

16. 承包經營合同解除協議(閉店)


疫情期間如何合規合理節約用工成本

餐飲因其服務與實體相結合的行業特性,形成了大量的人力需求,在本次疫情的衝擊下,絕大多數企業不得不對其人力資源配置進行重新調整。

企業的人員部署根據不同的用工形式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係,主要包括勞動關係、勞務派遣(特殊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以及服務外包,其中,前二者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後二者適用合同法。


01.關於勞動關係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 [2020]5 號】(以下簡稱“疫期勞動關係問題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此,不建議企業採取一刀切的裁員方式,此舉不但不符合法律規定,更不利於企業後期恢復生產經營。


02.應對方案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應對方案:


申請綜合工時制度

根據企業用工特點可申請綜合工時制度。例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人員配置調整

企業在擬定人員配置調整方案時,建議根據其復工復產計劃,結合崗位的重要性、專業化程度、稀缺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1、對於希望留用但工作量不飽和的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其協商調整工作方式與薪酬,如採用網絡、電話等通訊方式在家辦公,縮短工作時間等,但調整後的勞動報酬應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對於希望保留勞動關係但短期內無需其提供勞動的職工,企業可與其協商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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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經最終評估需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建議以協商解除為優先,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勞務及服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首先,查閱合同條款,有約定的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若雙方未就終止、解除或變更合同內容進行具體約定的,可依據情勢變更的處理規則,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 26 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關於延長春節假期的相關問題


延長的假期視為公休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 2020 年 1 月 26 日發佈的《關於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至 2 月 2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對於延長的春節假期,應視為國家因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特殊假期,其中 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原是工作日,而 2 月 2 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因此實際增加的休假日是 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兩天。


延長假期的工資支付標準

企業安排員工在春節延長假期內工作的,相關工資待遇應參照員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待遇予以處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關於各地延遲復工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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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延遲復工時間一覽表(截至 2020 年 2 月 1 日)

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

員工在延遲復工期間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亦可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休假。

員工在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的,在當地政府未將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認定為休息日的地區,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需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假期結束後的復工問題


因處於隔離期間無法復工的

根據“疫期勞動關係問題通知”,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客觀原因無法復工的

如果在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禁止復工期限以後,用人單位要求復工,受疫情影響,員工非因本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如交通管制、地區封鎖等,建議先安排員工使用存休或年假,或者與員工協商暫時以遠程網絡方式辦公。


因主觀原因不願復工的

如果在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禁止復工期限以後,用人單位要求復工,員工出於自身考慮,拒絕返崗的,建議先與員工充分溝通,瞭解其拒絕復工是否有合理理由,同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儘量安排其在家遠程辦公,不建議一概以曠工對待。


企業違反中央、地方政府延期復工規定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業、停課。

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30 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 年第 1 號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配套法律文書(合理用工)


17. 關於連鎖企業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法律意見書

18.關於公司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與您協商工作調整的告知函

19. 工作時間及薪酬調整協議書

20. 關於調整春節後上班時間的通知

21. 網絡辦公協議書

22. 待崗協議書

疫情下供應鏈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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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採購合同


長期採購合同分為:無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和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對於無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停止下單即可,合同自然中止履行,無需另行書面協商,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如,合同中承諾合同期限內採購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採購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現因疫情原因難以實現,有意解除或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可分以下步驟處理。


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解除合同的處理方式:


有意解除合同的,首先看合同中有無單方解除條款。


合同中無依據的,可通過書面形式與對方協商解除協議。


經協商無法解除合同的,我方在合同期限內未達到採購標準,對方主張我方違約責任要求我方支付違約金的,需要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對我方提起訴訟或仲裁,屆時,我方可提出,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導致我方遭受較大的經營損失,無力達成合同約定的採購標準。因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具有違約免責的性質,法院一般會支持我方,使我方免於違約責任。


如我方已就採購承諾支付了一定的保證金,合同期限結束後,對方因我方未能達到採購標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需我方主動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退還保證金。


需注意的是,如進行訴訟或仲裁的,均需我方提出證據證明我方因疫情遭受影響導致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採購標準,相關證據包括:疫情期間我方的經營損失,物料消耗的減少等。

無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如我方有意降低採購標準而非解除合同的,需通過書面形式與對方協商,經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對方不同意變更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後以我方未達到採購標準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處理方式與前述相同。


需注意,無論我方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對於我方已下達並收貨的訂單,均需支付貨款,如我方需延期支付貨款的,應與對方協商確認。


單次採購合同


如我方已簽訂單次產品採購合同,有意解除合同的,應首先依據合同條款,如合同條款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合同條款無約定的,應通過書面方式協商解除。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需注意以下處理方式:

對方產品還未送達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停止生產,送貨。


對方產品已送達的,我方應停止拆封、使用,並妥善保管,不能影響該產品的二次銷售


如進入訴訟或仲裁途徑的,抗辯理由與前述相同。


需注意,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的,並非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需證明我方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影響已實際無法履行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對我方明顯不公平,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供應鏈服務合同

該類合同系我方作為品牌方與加盟商簽訂的供應鏈服務合同,現因疫情,門店均已停業,部分加盟商如私自開業不僅危害公眾安全也影響我方品牌形象,我方需出具書面通知,告知加盟商在疫情期間供應鏈服務停止,即使其下單也無法得到供應鏈服務。


企業立即應做些什麼


通知:無論是希望變更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均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損失,否則,因未能及時通知而導致擴大的損失由我方承擔

證明: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明材料,用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情況造成合同不能理性。


配套法律文書(供應鏈)

23. 關於取消採購的公函(向供應商)

24. 關於延期採購的公函(向供應商)

25. 關於延期付款的申請(延期支付貨款)

26. 採購(銷售)合同變更協議

27. 採購(銷售)合同解除協議


品牌方應對加盟商相關問題分析及建議


加盟商是否可以疫情爆發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退費?


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主觀上,不可抗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在客觀上,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具體分析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範圍,但具體合同關係下是否適用,需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嚴格確定。

不可抗力與合同無法履行必須有因果關係,即該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例如企業可以以發生疫情、交通停運為由無責解除與賓館的年會場地租賃合同;但一個長期以居住地點為辦公室的書面翻譯人員則不應以“封城”、“疫情”為由無責解除翻譯服務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有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並嚴格由不可抗力造成,方可適用。

發生疫情,並不是所有的合同均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只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不是一方經濟利益減少),方可適用。在實務裁判中,適用也相對較嚴格,而證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在解除合同即違約一方,舉證責任較大。

加盟合同期限一般為 3-5年,屬於長期履行的合同,而疫情持續及影響的時間有限,這段期間加盟店暫停營業不會對實現合同目的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若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加盟合同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同時,加盟合同關係中,加盟店已經開業經營的,一般視為加盟商已經使用了品牌方的經營資源,加盟相關費用的對價服務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加盟商要求退還加盟費用的請求也無法得到支持。


建議

若遇到此類情況,安撫加盟商並積極協商,同時建議給予加盟商相應優惠扶持政策,如免費延長一定合同期限,減免管理費等(扶持的內容可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

扶持政策的體現形式除了以朋友圈海報等方式外,為加強扶持政策的相應效力、體現品牌方與加盟商共患難的誠意,建議以《關於疫情期間給予加盟商扶持政策的通知》(模板我方可提供)的方式向各加盟商發送。


疫情期間品牌方是否可以要求加盟店暫停營業?

可以!


分析及意見

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各地相關部門陸續發佈要求包含餐飲、酒店、娛樂場所等在內的單位暫停營業的通知。若加盟商私自營業,可能會違反相關部門的規定、危害公眾安全,同時也會影響品牌形象。

因此品牌方要求加盟店暫停營業的行為不僅是履行對加盟店應盡的管理監督職責,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品牌自身的聲譽。


要求在疫情期間暫停營業,但加盟商仍私自營業?


分析及意見

告知加盟商擅自營業可能導致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與加盟商協商,同時以不給予免收管理費等優惠甚至不予續約為由進行約束;

以加盟合同中關於品牌方有權要求加盟商整改以及損害品牌方形象或聲譽的有關條款約束加盟商。


疫情後品牌方如何完善加盟店管理?


疫情後經營的店鋪衛生指導建議

品牌方可以在疫情期間或恢復經營期間更新經營手冊、操作手冊或專門發放衛生手冊,可以細化消毒、清洗、除汙除塵標準及要求;

加強對餐廳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及衛生要求。如要求餐廳工作人員無相關症狀、無病例接觸史、再次辦理健康證才能上崗。


配套法律文書(管理加盟商)


28. 關於疫情期間給予加盟商扶持政策的通知(餐飲)

29. 關於疫情期間停業的通知

30. 關於暫停供應鏈服務的通知(供應鏈服務向加盟商)

本次線上課程之後,導師郭霽為大家發放了《30 種配套法律文書》回覆留言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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