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刑罚真拿他没办法?

文 | 杜虎

4月12日,财新报道了高管性侵养女案一事,当事人鲍毓明通过中间人用书面方式回答了记者提问,他构建了与受害女孩之间“父女恋”的关系。这个自辩激发针对他的新一轮强烈愤慨。烟台公安自11日表示“全面调查”以来,尚无新的案情通报。这一饱含争议的案件如何收场,仍需等待。

这件案子的争议性之所以巨大,是因为它囊括了女童权益、父权压迫、司法权力几大主题,而在具体案由上又直指这些主题交叉的模糊地带,无法援引明晰的法条,从而导致社会与执法机关在看待此案时存在冲突。舆论的善意无法被法律规定顺利接纳,每一个关心此案的人,都能感受到棘手的一面。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刑罚真拿他没办法?

此案仍有许多疑云源自事实稀缺,这让外界在评判鲍毓明、受害女孩及其母亲三者的关系时,面临信息不对称,要么代入自身经验冒昧揣测,要么将它放在简单的认知框架下强作解人。鲍毓明的动机,与受害人母女的认识过程,及他们之间关系的定性,在不同立场下会有完全不一样的解释。

根据财新报道,鲍毓明与受害女孩母亲认识,始于含混不明的“收养”协商。鲍毓明见到显然违背“收养”资格的受害人后,没有收手,继续主导这一关系的进展,其动机显然不单纯。受害人成长背景也可能复杂严酷,卷入生存驱动型的家庭选择无力自拔。她对鲍毓明究竟是童养媳般的依恋,还是将虐恋合理化,都是难解的谜团。

近30岁的年龄差异,经济能力、社会关系、情感认知及处理等方面的巨大悬殊,卡在受害人年满14岁的关键年龄发生性关系,形成事实上的强势与迫害,这也成为外界恶评鲍毓明的主要依据。他们的性关系究竟是一种罪行,还是不道德行为,更是左右此案是与非、罪与非罪的最大分歧。

在本案被公开曝光之前,烟台警方认为鲍毓明对受害人不是犯罪,一是他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在年满14岁之后,无法按照强奸罪的从重条款定罪;二是基于双方的关系认定,将其理解为恋人纠纷。事件众所周知后,上述每一条理由都被重新审视,在渴求争议的解读中分崩离析,这更是催生争议的地方。

财新披露了一个重要细节,南京警方通过走访受害人接生婆,否定了她身份证日期与实际生日不符的说法,而骨龄检测更直接,与鲍毓明发生性关系时年满14周岁。这个事实佐证了鲍毓明作为律师的精明计算,他逃过强奸幼女的从重条款,而舆论主流试图用这个条款重罚他,这种现实与理想的张力助燃了争议。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刑罚真拿他没办法?

鲍毓明在受害人年逾14岁的节点与她发生性关系,而现有的法条无法针对性约束他,这最让受害人的支持者心意难平。所以,后者试图以事实监护权、信任型监护权等概念,将鲍毓明固定在违法位置,将他拖入强奸未成年幼女的法条下。显然,这些都存在问题,鲍毓明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监护人,这是确定的事实。

我国的法律划分,将14岁作为一个定罪的年龄线,与低于14岁的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可一旦超过14岁,就意味着脱罪。鲍毓明一案的争议,也让公众再一次聚焦这一具体条款的内容,以及它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对14岁规定的商榷,既爆燃了争议,也提供了新思路。

有建议认为,可以鲍毓明案为典型进行新的立法,堵住鲍毓明式的算计,终结类似的暗黑现象。就像美国那样,若14-18岁少女和年级相仿的男生发生性行为,可以承认其性自愿权;可一旦与年龄差距巨大的男性有性行为,即使本人清楚表达了自愿,这个男性也构成犯罪并从重量刑。

这样的借鉴是鲍毓明案可以贡献的,是否纳入立法考量则需要更多的工作。可以想象,如果遂行这样的立法条款,就不会有受害人见到鲍毓明之后的遭遇,而鲍毓明这样带着其他目的的网络猎艳,也会得到有效震慑。可是,因为他山之玉无法引入众人关注的案件,鲍毓明一案的争议始终无法平息。

对鲍毓明一案的愤怒,来自于他得不到惩罚的已有现实。讨论刑罚中14岁的设定是否合理,成为纾解这些怒火的一个方式。跳脱一点看,如果要问罪鲍毓明,也并非没有条款可以引用。奸淫幼女并非独立的罪名,它隶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条款。与其争论鲍毓明是否奸淫幼女,不如讨论他是否构成强奸罪。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刑罚真拿他没办法?

鲍毓明就“性侵养女事件”回应南风窗记者

有媒体报道受害人方面说法,说她与鲍毓明一直生活在一起,所以构成事实上的监护人——这个逻辑指向仍希望借用“奸淫幼女”的从重条款,而这很可能走不通。根据财新的报道,鲍毓明自述与受害人四年间一共相处不过几十天,平时靠手机联系,日常关系不稳定,这些客观因素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提供了条件?

迄今为止,所有的争议都围绕这点:鲍毓明对受害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只能做道德谴责,而刑罚拿他没办法?出于对鲍毓明脱罪的担忧,舆论更多地指向警方办案的质量,试图用滔天舆论来施压,将鲍毓明引导到问罪的路上。受害人的14岁之争成了攻防重点,但选择这个争议点,很可能也有失焦的意味。

强奸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段。受害人与鲍毓明发生性关系时年满14岁,这应该是所有争议都承认的事实,也应该成为讨论起点。在这个起点上,可以建设性思考立法修补漏洞,也可以思考鲍毓明与受害人的不稳定关系——即使是不伦之恋——中是否产生了相应的土壤促成了强奸。

总之,鲍毓明与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故事,还可以有进一步的事实发掘。受害人作为无法自主选择人生的少女,陷入底层破碎家庭的生存选择,她经受的这些既有短暂的温情也有实质上的迫害。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遭遇和迫害也腐蚀了受害者,导致了更加微妙的悲剧。衷心希望围绕本案的争议,能最终成为解救受害者、促其自我解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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