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問題,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收房的時候,很多朋友總會有不滿意的收體驗,開發商拖延交貨,不能提供相關文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在這些情況下不用擔心,根據法律依據拒絕收據。具體哪些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金螳螂家小編為您詳細梳理。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適用法律的法律、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房:

1.未取得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和竣工驗收記錄表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質量保證書、房屋實施制度》的規定,向購房者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ING《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條例》)。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託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進行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提供的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者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出現哪些問題,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2.開發商按原合同約定無故拖延交付,經買方催交後超過三個月。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三個月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不催告的,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發包人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結構和配套環境。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造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

業主在辦理支付手續時,應注意相關費用憑證的主體應與收費主體一致。物業公司代為收取的,應要求出具開發商授權委託書原件,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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