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債的保全-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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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債的保全的一種,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一、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 債權人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 債務人債權已經到期;
  4.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的行使:

  1. 代位權的行使方法,依《合同法》規定,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不得以私力請求。
  2. 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
  3. 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為限。債務人的人身權利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包括:基於親屬關係而發生的扶養、繼承等 給付請求權;專屬於自然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壽保險金請求權;禁止讓與的養老金、撫卹金等 救濟金請求權;禁止扣押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等。

三、代位權的效力:

  1. 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3.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四、稅收代位權: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舉例: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權利中,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BDE

A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B貨款給付請求權

C撫養費請求權

D租金給付請求權

E運費給付請求權

本題考核代位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親屬關係而發生的扶養、贍養、繼承等 給付請求權;專屬於自然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壽保險金請求權;禁止讓與的養老金、撫卹金等 救濟金請求權;禁止扣押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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