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本政策有效期為五年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破解招商引資難題,促進外資增長,助推脫貧攻堅及中國光彩事業臨夏行,提升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特制定如下優惠政策。

臨夏州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本政策有效期為五年

第一條 實行非禁即入,放寬准入條件,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除禁止准入類項目外,均納入招商引資範圍,向社會開放。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第二條 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未利用地用於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50%執行。 第三條 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所列產業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止,後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對按期建成投產的生產性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市)財政給予專項獎勵,獎勵額度按其當年對地方財力貢獻,前三年每年獎勵100%,後兩年每年獎勵50%。


第五條 鼓勵各類百強企業和臨商鄉賢投資建設文化旅遊、食品生產及民族用品加工、勞務三大“百億”產業,實行“一項一策、一縣一策、一園一策”,有效推進項目落地建設。 第六條 認真落實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積極申報爭取投資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上,由省政府分別給予投資企業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的獎勵資金。同時,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縣(市)政府及開發區完成水、電、路等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工作,積極申報爭取水、電、氣價格方面給予最大優惠。


第七條 對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民營500強及行業百強等大企業大集團和行業協會組織到臨夏設立總部、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或者將上述機構註冊在臨夏州的,根據其對地方稅收貢獻大小,在土地、財政獎勵、行政收費等方面給予相應優惠政策,具體優惠幅度視項目情況一事一議。


第八條 鼓勵社會參與招商,對從州外成功引進生產經營性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產運營後,進行一次性獎勵。引進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7萬元;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以下的獎勵10萬元;5億元(含5億元)至10億元以下的獎勵15萬元;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對引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按照以上獎勵辦法額度提高一倍。


第九條 凡引進固定資產在5億元以上的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和國內行業前5強企業的社會組織和個人,除享受其它獎勵政策外,項目建成運營後,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條 對引進國家專利技術、科技成果、高新技術及新產品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經州、縣(市)科技部門審核,屬於國家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屬於省級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一條 凡在第一時間為各級招商部門,提供企業資料、項目信息,因為自身原因未參與項目考察、論證、洽談、簽約的,但通過各級政府及招商部門努力,所推介企業項目最終在臨夏落地投資成功的,按照項目對應獎勵額度的10%作為信息獎,獎勵信息提供人。第一時間信息的確定以州、縣(市)招商局登記備案為準。


第十二條 實行項目審批環節並聯辦理,即建立項目審批一條龍服務機制,進一步簡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對《甘肅省政府核准和投資項目目錄》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零審批”,由企業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對企業的服務性、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省、州、縣(市)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按規定可以減免的規費按程序報批減免。


第十三條

對引進的億元以上項目,圍繞中央對於“三區三州”的特殊政策,項目所在縣(市)制定具體支持措施;在基礎設施配套,國家、省上產業扶持項目申報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按照“六個一”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項目落地建設,即“一個重點項目、一名責任領導、一個責任單位、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


第十四條 將企業引進的高端人才納入全州人才引進計劃。為境內外投資者和企業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入托、就業、社保、戶籍、住房、交通、醫療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服務。按照企業需求提出申請,定向選派熟悉業務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到企業開展掛職幫扶。


第十五條 加大企業穩崗支持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將技術技能提升補助申領條件放寬,由企業在職職工參保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1年以上。對組織16至24歲的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人員企業,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費等相關支出。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企業實行統一掛牌制度,由州招商局和縣(市)政府共同頒發“招商引資企業”證牌,企業憑證享受各種優惠和服務。


第十七條 各類獎補資金納入州、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對符合條件的要按期足額落實,確保政策的有效性。本政策涉及的獎勵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對於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獎勵標準以企業固定資產賬目和統計、審計、財政、招商等部門共同審定的為準,臨夏經濟開發區獎勵資金由州財政承擔,其他獎勵資金由項目所在縣(市)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 本政策如與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相牴觸,或因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按國家和上級文件規定執行。對不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未嚴格履行承諾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本政策有效期為五年,自頒佈之日起實施,由州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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