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 非法買賣槍支 聚眾鬥毆 江陰黑老大獲刑21年

6月19日下午,江陰市人民法院對以徐景軍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開設賭場 非法買賣槍支 聚眾鬥毆 江陰黑老大獲刑21年

被告人徐景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6萬元至1萬6千元不等。這是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江陰法院宣判的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徐景軍混跡江陰利港、璜土的賭場、棋牌室,結交各類賭博人員,發展涉賭人脈關係,為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確保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景軍以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等方式網羅手下,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景軍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繆樹飛、程磊、楊慶永、劉建國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劉如陸、耿峰、仲金龍、屈松祥、駱松、汝志波、胡義廠及郭召、羅緒三、張冬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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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較為穩定,人數較多,規模較大,內部分工明確。被告人徐景軍對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管理嚴格,為了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徐景軍制定了所有組織成員必須要聽被告人徐景軍的話、不準私自在外面惹事生非、一旦組織成員被抓,必須個人頂包,不得牽扯到他和其他組織成員等規定,如組織成員違反規定,輕則會遭到被告人徐景軍教育、訓斥,重則直接予以開除。

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放水錢、設賭局詐賭等不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徐景軍一方面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用於支付日常開銷,如給組織成員提供吃住、玩樂、發放工資,以此拉攏組織成員,另一方面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繼續用於開設賭場和放水錢,以獲取更多的利益,進而不斷壯大組織、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為確保經濟收益,被告人徐景軍等人先後購買了鋼管、獵槍、砍刀、對講機、汽車等作案工具,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詐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氣焰囂張,給被害人和有關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懾於該組織的淫威,被害人和群眾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一些被害人聽說被告人徐景軍等人被抓,才敢重返家鄉和家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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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景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徐景軍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1支;為逞強鬥狠,多次糾集他人持械聚眾鬥毆;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徐景軍作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首要分子,系主犯,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詐騙(個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其餘被告人,則根據其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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