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了征收公告之后,说房子是危房进行强拆构成滥用职权

小李是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小李家的房子被纳入棚改范围之内。因为小李觉得补偿给得太低,就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几年过去了征收办完成了绝大部分的房屋的征收工作,但是小李的房子还没有被拆。一天征收办的工作人员直接给小李下了一张紧急避险决定。小李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房屋已经被认定成危房了,为了保障小李一家的安全,决定要对小李家的房子进行拆除。小李看到这个就懵了,自家也没人申请做危房鉴定,好端端地住着的房子被认定成危房了呢?这可怎么办啊?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进行危房鉴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小李一家均没有申请过危房鉴定,却被鉴定成危房,显然不符合程序的要求。此外,即便小李家的房子真的被鉴定成危房了,根据现有情况也无法认定小李家的危房达到了需要拆除的境地。该紧急避险决定是明显地以拆危房的形式来达到拆迁的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小李一家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小李一家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事实情况却是小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等来补偿决定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而等到了一个所谓的“紧急避险决定”,该紧急避险决定并非是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法定程序,明显是“滥用职权”。


作出了征收公告之后,说房子是危房进行强拆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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