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企业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局长出庭应诉"民告官"

怀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件原告某公司因不服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将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告上法庭,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蚌埠市及市辖三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群众旁听了庭审。

原告公司称,2019年,水某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按照200元一天的标准将一车废纸存放在原告公司场地。次日,原告发现水某存放的物品与其所述不符,要求水某将存物拉走,水某一拖再拖,后失去联系。原告报警未被受理,后拨打12345市长热线,案件转至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告称,已经按照要求落实了防护措施,最终仍被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原告认为,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将择期宣判。(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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