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青岛各区市至少建成一处残疾人就业机构

年底前各区市至少建成一处残疾人就业机构

每处安置10名以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日前,市残联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其中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前,各区市至少建设完成一处安置10名(含)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根据《意见》,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意见》明确,机构安置青岛市户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0人。在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多于4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机构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和设施,并按照服务功能与项目设置工作间、文娱活动室、餐厅和卫生间等功能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工作间面积占机构总面积1/2以上。可与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学习培训、康复、文化体育活动等相结合。同时,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不低于1:8比例的管理服务人员。可聘请专业医务人员或依托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此外,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要求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的劳动报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