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私鹽種類大盤點,鹽梟竟能與官府分羹?

在清代,私鹽有兩種最基本的類型,一是鹽在產地未經納稅就流入銷地,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看,這都是真正的私鹽;二是官鹽越境,是在此地納過稅的鹽流入彼地即成為私鹽,也就是清人常說的鄰私。

古代私鹽種類大盤點,鹽梟竟能與官府分羹?

海鹽

(一)場私、鄰私、船私

1.場私

場私亦稱灶私,是發生在食鹽生產地區的走私。這本是一種鹽在產地未經納稅就流入銷地的私鹽流通方式,無論是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看,這都是真正的私鹽。所以,場私向來被視為“販私之源”,要想整頓鹽務,緝私必要追根溯源到場私

場私氾濫的原因

首先是清廷所定食鹽的產價太低,即由灶戶上交給官鹽的價格太低,而灶戶在生產食鹽的過程中成本增加,鹽場規定的鹽斤數額太少,使得灶戶入不敷出,難以回收成本,只能偷產鹽斤進行販賣以維持生計。

其次,鹽商對灶戶的剝削太重,迫使灶戶賣私。

第三,到了清中後期,山東的鹽商疲累,無法承擔沉重的銷鹽任務和鉅額的課稅

,鹽商沒有能力全部收購灶戶生產出來的食鹽,以至於灶戶有鹽賣不出去,得不到收益來維持生計。

其四是鹽場各官接受賄賂,監守自盜,在走私中通同分肥。

古代私鹽種類大盤點,鹽梟竟能與官府分羹?

板曬製鹽現場

2.鄰私

鄰私是指出現在銷鹽引岸的交界之處,沒有經過關稅從一個引岸運到相鄰引岸進行販賣的食鹽。對追查到私鹽數量進行統計,發現由鹽場流出的場私佔十之三四,由鄰岸湧入的私鹽佔十之五六,所以鄰私較之場私更為嚴重。而造成鄰私如此嚴重的原因在於鹽引分配不均,即“鹽引之缺,實岸界害之也。”

清代鹽業對鹽引的規定非常嚴苛,某一引岸配備多少鹽引都有定額,雖然對防止私鹽流弊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弊端在於無法根據引岸的食鹽銷售市場進行調節鹽引的數額,鄰岸的鹽販比政府更快的掌握到了這條漏洞後,鋌而走險進行食鹽走私。如雍正八年(1730),巡鹽御史鄭禪寶上奏議明山東與河北交界處的私鹽問題:位於沾化縣的山東永利鹽場,地處山東和直隸兩省交接,灘多地廣且食鹽生產量大,此地鹽梟、偷扒、盜販混雜,他們通過驢馱肩挑的方式在海豐、樂陵等地到處隨路散賣食鹽,甚至匯聚成販鹽組織,把食鹽大肆偷運到直隸省鹽山、慶雲等州縣販賣,對當地鹽業造成巨大沖擊,害商誤課。

3.船私

古代私鹽種類大盤點,鹽梟竟能與官府分羹?

船私或稱“漕私”、“糧私”、“夾私”,是船戶水手的走私。山東地區的船私大致分為以下兩種:一是運鹽船戶的走私。山東引鹽轉運主要靠鹽船走水路運輸到行銷區域,雖然在此過程中,船上鹽斤要經過層層審查和掣驗,船戶水手仍然能夠利用職務便利私帶鹽斤上船,並且沿途銷售毀滅證據。二是

漕船的夾帶。漕船夾帶的私鹽走私對鹽業衝擊極大,有“病商誤課,關係尤重。”之說。

大量運糧的漕船從江南沿運河抵達北京附近的通州卸運後,空船南返路過長蘆、山東鹽產區時趁機買進廉價食鹽,裝載南下,隨處偷賣。每遇上船緝查私鹽的情況時,用“糧船旗丁水手……準其(每人)帶鹽四十斤”之令作為藉口開脫,給緝私造成了極大的阻礙,同時,販賣到江南的鹽斤極大的威脅到了淮鹽的運銷。

康熙五十一年(1712),長蘆巡鹽御史穆哈連上疏稱:每年回空的漕船行至山東德州處大量買進私鹽,裝載後漕船直達江南,任意售賣。針對此情,穆哈連奏請督察漕運的官員派遣官員協同德州衛弁,專司盤查私鹽,若是查獲漕船夾帶,立即將地方官緝拿到案,照例嚴處。如此,山東鹽區的私鹽走私不僅衝擊本地鹽業,還借漕船回空走私到江南地區,可見私鹽波及範圍極廣,危害巨大。

(二)官私、商私、梟私

1.官私

官私即是官員走私食鹽。史料記載官員直接走私食鹽的資料較少,多為官員包庇走私,對走私置若罔聞。另緝私官役的走私也比較嚴重。緝私官員本應該把查獲的私鹽統計後按例交給鹽商減價賣出,但是他們不僅不上交,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到走私的買賣中謀取暴利,這種走私行為就屬於官私。

乾隆三十四年(1769),長蘆鹽政高誠的奏章中就提到緝私官員知法犯法的行為:“州縣拿獲私鹽,例應交商變價,因例內準其減價售賣,是以州縣官不將私鹽交商,任胥役領賣侵。”“問所難問”,“拿所難拿”,是官私一直存在的原因,緝私官役站在緝私的角度進行食鹽走私是對私鹽的包庇,是鹽政的毒瘤,真可稱之為“不可禁之私鹽”。

2.商私

商私是鹽商的走私。商私的數量在各種私鹽種類中是最大的,究其原因,鹽商參與食鹽產運銷的各個環節,享有販鹽的專利,他們善於鑽營鹽務漏洞,並且僱傭緝私廵役為其“保駕護航”。和其他從事私鹽活動的人員不同,鹽商通常在下場捆鹽時對鹽包的包裝重量進行人為操控,將超過規定的鹽光明正大地從場中帶出,這就是所謂“重斤夾帶”,亦稱“浮舂夾帶”。按說,這樣的私鹽,掣驗官員只要在稱掣鹽斤時細心檢查就不難發現問題,但是掣驗結果往往屈服於鹽商的行賄和鹽官的受賄。所謂“賄通官長,捆載多斤,公然行掣”就是指的這種情況。

私鹽逃避課稅,販私可以謀取暴利

,這當然是鹽商販私的重要原因。但是,不容否認,沉重的正雜鹽課以及各種浮收攤派,使鹽商不勝重負,鹽商希圖從販私中得到補償和謀取更多的利潤,這也是促成鹽商販私的重要原因。

古代私鹽種類大盤點,鹽梟竟能與官府分羹?

鹽行大稱

3.梟私

梟私即是私販的武裝走私

,後來更是發展成為販鹽組織。梟私由於負帶武裝,團伙作案,且不俱官差巡役,所以鹽梟在走私食鹽的過程中肆無忌憚。清代山東(清)慶桂等修:《清高宗實錄》卷八三八,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影印本。地區的鹽梟走私尤為嚴重,例如,咸豐七年,上諭稱:“直隸天津、河間與山東毗連等屬,向多鹽梟出沒,數百為群,每經商巡攔阻,拒捕搶劫,橫行無忌。”發展到後期,鹽梟拉幫結派,反抗政府,甚至出現“山東教匪,勾結鹽匪、土匪,於陽穀等處滋擾,疊陷縣城”的局面。可見有武裝的鹽梟組織在清後期不僅活躍在食鹽走私的領域內,而且與歷朝歷代的鹽梟一樣發展成為反對政府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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