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徵地拆遷,擔心補償比別人少?政府應公開各戶補償情況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補償始終是拆遷戶關注的核心問題,哪怕拆遷部門存在部分程序違法,但只要拆遷補償給到位了,拆遷戶往往也是願意配合搬遷的。但目前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透明始終是一個普遍現象,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經常會有村幹部、拆遷辦暗箱操作,其親屬獲得更好的安置房、更優的宅基地、更多的補償的不公正現象存在,那麼拆遷戶為了確保自己能拿到公正補償,能否就分戶補償情況申請信息公開呢?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最高法:徵地拆遷,擔心補償比別人少?政府應公開各戶補償情況

一、案情簡介((2018)最高法行再180號)

2017年1月份,劉某三人房屋所在地進行徵地拆遷,劉某三人經與其他村民閒聊得知,可能村民之間的補償標準可能不一樣,出於擔心自己的補償標準較低的考慮,也為了瞭解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劉某三人遂向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

縣政府認為,他村民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發放情況明細的內容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因此決定不公開該部分內容。劉某三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責令縣政府公開分戶補償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不屬於其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縣政府不公開其他村民的信息不予公開並無不當,劉某三人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劉某三人訴訟請求。

劉某三人不服,遂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申請公開其他村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不屬於其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

,遂駁回劉某三人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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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首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並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原則上應當不予公開。雖然原則不公開,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與隱私權相對的公共利益足夠重要,則允許隱私權為公共利益讓步。在同樣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後便規定“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本案中縣政府一沒有徵詢第三人意見,二沒有考量公共利益,直接決定不公開其他村民的徵收補償費用,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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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不屬於法院主動審查範圍,縣政府以“隱私權”為由拒絕公開信息,一審、二審法院卻以“不屬於其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為由認為劉某三人申請信息公開不合理,顯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

最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主動公開涉及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本案涉及的雖然是集體土地徵收,但對於分戶補償情況是否應予公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應有所差別,理應參照適用。劉某三人作為土地徵收範圍內的村民,有權知道分戶補償情況,縣政府應當向劉某三人公開這些政府信息。

最高法:徵地拆遷,擔心補償比別人少?政府應公開各戶補償情況

三、最高法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撤銷二審判決;

三、撤銷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於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關於劉廣森、劉俊英、劉世剛三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第一項、第二項;

四、責令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劉廣森、劉世剛、劉俊英提供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0元,由再審被申請人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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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徵地拆遷的具體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因此在徵地拆遷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維權的一個好方法,通過申請信息公開,可以瞭解拆遷補償標準是否有不公現象、徵地拆遷程序是否違法、相關土地批文是否具備等,拆遷戶只有做到了知己知彼,才能夠早日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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