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郭某某開車致人死亡,已被提起公訴


菏澤郭某某開車致人死亡,已被提起公訴


剛剛,12309中國檢察網發佈了一則消息,菏澤一男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涉嫌交通肇事罪


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檢察院2020年5月6日發佈案件消息,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男子駕車發生事故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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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檢察院起訴

菏澤郭某某開車致人死亡,已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372929198210010412372929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東省鄄城縣舊城鎮舊城行政村老宅莊025號山東省鄄城縣**村**莊**號。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2月9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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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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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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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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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駕駛魯B27GJ8魯******小型轎車,沿省道338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鄆城縣雙橋**鎮前謝井**村路口處時,與被害人孫書花孫某某駕駛的由南向北過省道的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孫書花孫某某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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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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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鄆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書花孫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主動到鄆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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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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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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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證人王洪祥王某甲、王海軍王某乙、史洪雷史某某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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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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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安徽至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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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檢查筆錄: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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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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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佰閃郭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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