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稅政策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二、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依據上述規定,被清算企業向股東分配剩餘資產,無論是否超過本金,涉及貨物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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