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訴訟圈 | 從法學院到律所——談談身份與方法的轉變

天同訴訟圈 | 從法學院到律所——談談身份與方法的轉變


天同訴訟圈 | 從法學院到律所——談談身份與方法的轉變


本文共計5,644字,建議閱讀時間11分鐘


韓世遠老師在其著作《合同法總論》的前言中,曾引用高鴻鈞先生之語來描述我國近幾年來合同法的研究和著述,稱之謂這是一個“學者多如毛、著作湧如潮”的時代。其實,然非學術領域之百家爭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律師與案件的數量也均呈現爆發式的增長。[1]在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的同時,裁判觀點間的衝突與矛盾,學術理論與司法實踐的牴牾,不可避免的存在於法律實務行業之中。作為一名剛剛告別理論洪潮,轉而又踏入實踐巨浪的“菜鳥律師”而言,如何順利的度過這一轉化階段至關重要。無論是從認知法律的視角,還是運用法律的方式,抑或是自身法律價值觀的轉變,浸染於學術浪潮之下的學生時代與初涉實務行業的律師階段,兩者之間雖難謂南轅北轍,但也一定不會殊途同歸。面對身份轉變而引發的前期不適感及壓力,作為一名初入職場的新人,我以半年來的律所工作經歷談談我自己在這一階段的感受,簡而言之歸納為,內心接納身份的轉變,正視法律方法的轉化。

一、接納學生身份到律師身份的轉變


從學校走向律所,轉變的不僅僅是工作的狀態、學習的重心,更多的是心態的轉變、自我價值的認同以及能力提升的側重。面對需要轉變的種種方面,經歷—總結—積累的過程必不可少,在不斷的循環往復之後,最後形成一套適合自己的經驗與方法,而他人之法始終只得可資借鑑。


1. 以自我導向的觀念轉移到以客戶利益導向的觀念


法國思想家帕斯卡在其著作《思想錄》中曾言:“思想形成人的偉大。人只不過是一根葦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東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葦草。”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其耀眼之處並不完全在其可證偽性,而在於人類思想不時的閃光與碰撞。作為學生,思想的自由與創新一定是被極力推薦與讚許的,對某些問題的新看法、新觀點,只要在邏輯上能夠自圓其說,在價值判斷上能夠權衡利弊,無論思維多麼發散,都不會涉及對錯之別。然而,當你正式邁入律師行業,思維發散的能力固然可取,但其觀念應轉變為以客戶利益為導向。初入律師行業,很難做到的一點便是如何在內心真正地說服自己。在接受長時間公平與正義價值理念的法學教育之後,面對實踐中完全的利益偏向,一時間或許很難在內心之中完全接受。但是律師行業的獨特性質決定了對自我導向觀念的束縛,對公平正義需要進行合理化地職業解讀。要想說服裁判者,一定要使自己具有足夠的內心確信,既要以裁判者的視角思考案件,又要在此基礎上全力最大化己方訴訟利益,而這種說服自己的能力也正是身份轉變最為基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步。


2. 交流能力的延伸與拓展


當我們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校與同學以及老師進行學術觀點的探討、交流時,“法言法語”總是一個時常被提及的話題,法學術語的專業性可以更為便利地減輕交流的障礙,減少解釋某些概念的“交易成本”。然而,作為一名律師,與之打交道的客戶千差萬別,有出身法律行業的專業法務人員,亦有普通業務部門的技術人員,還有隻進行最後決策的高層人員。此時面對不同人群,交流能力的延伸與拓展就顯得各位重要,“法言法語”的重要性就會降低,而“深入淺出”的重要性將會提升。


舉一個我在實踐中會談客戶的例子,對於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合同法所規定的“約定解除權”以及“法定解除權”一定是合同法課程的重中之重,隨之產生的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與效力等問題,一定也是要必然掌握的重點。而對於某些非法學專業出身的客戶來說,合同解除權的概念對他們來說是陌生的,在他們的思維之中,並沒有形成完整嚴密的合同解除權體系,向他們彙報具體的合同解除法律方案時,先要為他們搭建一個通俗易懂的合同解除框架,例如運用“合同解除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的事項,當約定事項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種是雙方雖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具體事由,但一方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致使雙方合同的目的已經完全不能實現時,另一方也可解除合同”等通俗易懂的話語,來先行為其解釋約定解除權和彙報案例中具體運用到的法定解除權概念。在深入交流之前消除雙方因專業知識差異而造成的預設障礙,使客戶能夠明白律師講解的基礎,這樣也避免了因雙方交流維度差異而造成交流效果的弱化。切記不能完全陷入自己的思維體系,與人交流並不是把自己所想的說完,而更多的是讓聽眾理解所講的內容。


當然不得不提的是在與客戶交流過程中,律師提煉框架的能力。交流框架的搭建能更為有效地提高客戶理解法律思維的效率,也有助於其消化複雜的法律方案。其實構建框架在學生時代書寫論文的過程中就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能力,而與客戶交流過程中的提煉總結能力則是上述能力口語化、即時化的拓展。在學生時代多多鍛鍊框架構建、邏輯理順、層次劃分的能力,對今後無論是與客戶或者裁判者口語化的交流還是書面文件的撰寫都助益無窮。


3. 迅速彌補自身學科的短板


在研究生階段,往往是進入某一學科專業化學習的過程,也往往易造成其他學科學習的弱化與忽視。以我自身的經驗為例,我研究生專業為民商法學,而我自己又側重於民法總論的意思表示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方向研究,除此之外,雖對民商法學的其他學科也有關注,但始終不及上述兩項那麼熱愛。至於民訴法學、仲裁法學、與民商交叉的刑法學則表現的更為疏忽。但是自從進入天同之後,天同對於律師不僅在民商專業素養方面要求極高,並不限於傳統的民商事業務,更及於信託、資管、銀行非標業務、融資性貿易等傳統民商教學較少觸及的新興商事領域;而且在程序方面也要求律師能夠熟練運用,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提起、訴前與訴中保全的操作、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都是先前我較少接觸的要點。如果將我的各項能力比作眾多木板箍成的木桶,那麼高板與低板之間的差異在進入天同之前格外的明顯。而進入天同之後,大量案件不得不使我迅速地、有目的性地彌補上述領域或學科的缺陷,縮短短板與長板之間的差距。天同豐富的學習機會也使我能夠全方位的提升自我綜合能力。總之一點,在身份過渡的前期階段,一定要著力彌補先前基礎學科的漏洞,強化並拓展民商事領域的專業技能,永遠不要讓你的短板拖了後腿。當然如果這能在學生時代完成短板的補足,將會更有利於過渡階段的順利轉變。

二、正視從知識輸入到知識輸出的方法轉化


作為學生在學校更多的是進行知識儲備、知識歸納、知識深化的以輸入為主,輸出為輔的學習過程;而進入律所之後,面對複雜疑難的案件,知識輸出成為主導,而以案件為導向的知識輸入則成為輔助提升的方面,如何順利銜接兩種過程的轉化,也成為過渡階段一個重要的問題。


1. 在知識輸入的過程中建立緊密化的網狀知識結構


想要做好知識輸出,除了規範化的知識管理外,紮實的知識輸入必不可少。廣泛的閱讀基礎搭配精細化的閱讀選擇,才能夠最有效率的提升知識儲備。廣泛的閱讀相當於建立一座腦海圖書館,決定了今後輸出知識的範圍,而精細化的閱讀相當於進行圖書編碼,準確定位你的優勢領域,方便今後進一步的拓展與深化。


在做好基礎化的知識儲備工作後,如何規範化的進行知識管理,就成為一項區別工作效率的關鍵因素。在這裡,我個人的建議是建立知識的網狀結構,加強知識與知識之間的連接,儘量不要使輸入的知識成為一個孤立的知識點,否則過多獨立的知識輸入將會造成迅速的遺忘與無效率的學習。當然具體的連接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可以是某個辦理的具體案例,也可以是某種相關聯的理論,甚至可以是某位學者一系列成熟的觀點等等。知識點間的連接可以視自我習慣確定,目的是使知識能夠緊密的聯繫起來,提升運用的效率,以及深入鑽研、再次向外拓展的概率。知識網越編越廣,越編越密將會極大促進知識輸出的速率與效率。


以最近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熱議的“公司擔保”為例,其所涉及的知識點並非僅為《公司法》第十六條,不能將其簡單的定位於公司法領域,其所涉及的知識點諸如表見代理、公司意志的判斷規則、相對人形式審查的義務、相對人信賴的判斷等等,這還將會涉及到公司法上的信賴外觀及善意的範疇、合同法中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以及民法總則意思表示等多方面的問題。如若將其僅定位於單一的法條,不僅侷限了知識輸出的多條路徑,更會造成今後案件研判能力的單一化與片面化。


2. 建立以案件為導向的判斷篩選能力


作為一名好的律師,對案件初期篩選能力的培養也至關重要,能夠一眼識別出一個好案子,代理並獲得最後的勝利,定會激發一名律師的職業榮譽感。不同於學生時代對知識的渴求,對學生而言,一本好書就是自我能力與學識進化的重要通道,識別好書也是學生階段必不可少的一項能力。我時常對身邊的人提起我最愛的兩本學術書籍,一本是鄧峰老師的《普通公司法》,一本是朱慶育老師的《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它們擴充了我認知法律的視角,讓我在知識輸入的過程中體驗到更多的可能性,意識到學術研究方法的多樣性與趣味性,也決定了我今後在民商事領域的研究方向。


而作為一名知識輸出為主的律師,一個好案件同樣是自我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徑。要將識別一本好書的能力轉化為判斷一個好案件的能力,其實兩者在本質上具有共通性,都需要基礎(知識/案件)的積累,經驗的豐盈以及能力的進化。但如何在接觸案件較短的時間內判斷案子的質量,這是初期律師需要不斷學習深化,總結運用的過程。在我目前接觸的幾十個案例中,我總結出好案件的幾個共同特徵,一是一眼無法找出確定性的法律或法規適用;二是案件事實可能很複雜,但是主線明晰,爭議焦點清晰;三是案件焦點問題學理上有討論,但是涉及的要點並不會很多;四是對於爭議焦點,雙方皆存在合理的立論根基,不存在一方完全壓倒一方的情形。以天同代理並勝訴的公報案例“周士海與湯長龍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為例,[2]該案判決之後,學術界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是否能夠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的合同解除權引發了一陣熱議。而據我觀察,該案就符合上述好案件的四個特徵,一審與二審、再審法院裁判的差異,二審與再審法院說理的差別,都驗證了該案的價值與光芒。


3. 以理論思維到案例思維的轉換


在學生時代,我們大多數時候總是以理論書籍為牽引,從一個知識點拓展到另外一個知識點,在圖書館裡不斷翻閱書籍,也正是最為常見的知識連接深化過程。不同於理論牽引理論的學術思維,實踐中以案例牽引理論的案件思維,使得初入職場的我一度感受到巨大的信息量。儘管在目前的法學院,實證研究已經成為法學研究方法的熱點,但是與真正接觸實務的律師行業相比,無論是案件數量還是案件類型以及接觸深度,學校的學習都很難望其項背。


就案件數量與類型而言,自無需多言,在接觸深度方面,作為一名初階律師可能無需面臨案件的後期工作(如庭審、書寫訴訟文件等)。但在案件初期階段,對證據的理解與選擇,對案件事實的梳理,對法律規定、案例的研讀,一定較之理論學習要更為深入。在此我僅舉案件前期同類案件裁判文書的歸納研讀為例,在法學院的學習過程中,我們關注的重點往往是裁判主文的法院認為部分,但是對於一名律師而言,訴訟雙方的立論基礎與邏輯,所舉證據鏈的嚴密性,法院裁判的視角與關注重點,都值得借鑑思考。更為深入地挖掘裁判文書資源,也是一名初期律師快速成長的關鍵一步。


並且,通過細緻的案例研讀,可以發現很多理論不曾關注的有意思的話題。在我剛進入天同的時候,接觸了一個客戶想要申請再審的案件,該案事實簡化為A公司申請凍結了B公司用於償還C公司貸款的資金賬戶,二審法院認為B公司賬戶屬於銀行系統中的貸款賬戶,A公司無權對其進行凍結,從而B公司的款項全部用於清償C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而在先申請保全的A公司一無所獲。該案的一個焦點問題便在於“貸款賬戶能否凍結”。其實經過常規的法規檢索,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覆》,其主要觀點為“貸款賬戶數額屬於貸款銀行資產,並非被執行人資產,凍結貸款賬戶無法實現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並且侵害銀行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凍結戶名為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賬戶。”一般檢索到這裡,考慮到涉案賬戶在銀行系統中已經明確登記為貸款賬戶,許多律師或許已對本案有所定論。


但是在研究類似案例的過程中,檢索到一份判決書中的審理法院提出了以時間劃分貸款賬戶的標準,其認為,在法院尚未劃扣資金前,該筆款項仍為賬戶人持有、支配,且法院凍結賬戶於銀行劃扣前,所以該筆資金並非為銀行所有;當銀行劃扣之後,資金才歸屬於銀行。[3]在繼續檢索的過程中發現還有法院通過區分內外賬戶的方式來判定貸款賬戶,[4]上述司法判例都未簡單地以銀行認定的貸款賬戶作為判斷貸款賬戶的依據,並且也未簡單適用最高院的批覆,而選擇對賬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屬一探究竟。一個小小的貸款賬戶的認定竟有可能使一個案件迎來新的轉機,不得不說實務導向與理論導向的知識輸出方向與路徑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雖然很可惜最後沒有辦理這個案件,但是案例思維的知識深化的確有著非同凡響的路徑與體驗。

三、結語與期望


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註定將會經歷許多不同的身份,從學生到律師的這一轉變,在起初的不適與茫然中慢慢摸索,到如今初有收穫,在反覆總結中不斷提升自我,似乎我也慢慢的摸到了些許門道。正如蘇軾之名言“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在經歷更多的事物,接觸更多的人群,獲得更多的能力之後,既希望自己能懷有“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的豪情壯志,又期望收穫“駕一葉之扁舟,舉匏樽以相屬”的淡然與平靜。


註釋:


[1]選自司法部:《2018年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統計分析》:“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42.3萬多人,比2017年底增長了14.8%。”

選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8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41.8萬件,一審民事案件901.7萬件,同比上升8.7%。”

[2]最高人民法院,“周士海與湯長龍股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案號:(2015)民申字第2532號。

[3]內蒙古自治區包頭稀土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明陽支行與楊月娥、張生鵬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內0291民初847號。

[4]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河南太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趙靈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2018)豫1602執異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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