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助貸行業何去何從

2019年是金融行業史上監管最嚴的一年,也是野蠻金融到合規創新金融轉型的元年!隨著今年315晚會的曝光,金融行業成為掃黑除惡的重點打擊對象。P2P平臺退出、民間借貸釐清底線、嚴厲打擊高利貸、校園貸、套路貸、現金貸、催收公司、第三方大數據平臺、第三方支付行業,“查封抓人”是大多數不合規金融公司的下場,如果你金融行業的朋友還可以聯繫上,那麼要恭喜他還活著......



助貸,作為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時代下金融業務分工細化的產物,特別在銀行業零售轉型大背景下,消費金融和零售業務規模不斷增長,助貸機構通過場景融合、數據信息、獲客機制,實現流量與資金的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已經成為我國現行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演化為金融創新和市場需求共同融合的一個金融結果。


金融助貸行業何去何從


、助貸業務行業何去何從


在多年的監管整治之後,P2P行業還是沒能躲過消亡的命運。


如今,現金貸套路貸已滅亡,催收行業基本被堵死了,大數據行業遭受了滅頂之災,人們很難不為助貸業務的未來感到憂心忡忡。


助貸業務何去何從,是當前新金融領域最大的謎題,也是懸在眾多從業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得益於強勁的市場需求,助貸業務近年來蓬勃發展。

據財新報道,目前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的聯合貸款規模已經達到2萬億元左右,涉及數百家銀行等金融機構,而這種聯合貸款僅僅是廣義助貸的一部分。


然而,監管的不確定性,給助貸的未來蒙上了層層陰影,既關乎眾多助貸機構的前途命運,也將影響到金融機構信貸業務的創新步伐。


12月1日,在2019第一財經金融科技峰會上,銀保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呼籲規範發展助貸,抓緊建章立制,及時出臺必要的行政規章和監管制度。


楊凱生認為,制度不應該語焉不詳,更不應該制度規定是明確的甚至是嚴格的,但在實踐中又可以根據形勢的不同,允許從業者自己去考量揣度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同時又允許監管者擁有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去認定哪些事需要處罰、哪些事可以放鬆尺度。


“這不僅不利於任何新業務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理念的落實。

”楊凱生說。


今年10月,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發佈的《助貸業務創新與監管研究報告》(簡稱《報告》)同樣建議,儘快明確助貸義務的法律地位,明確商業銀行、助貸機構的業務規範,對助貸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合規問題,需要監管部門儘快明確相關政策以便糾偏。


正如楊凱生所言,隨著科技的進步,隨著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的不斷成熟和使用,銀行與外部、與客戶的關係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其信貸業務僅僅靠自身將無法做好。

他說,“所謂的助貸、聯合貸款就是在這種新形勢下出現的新事物。

這是應該肯定的。


請放助貸一條生路。


金融助貸行業何去何從




從廣義上來說,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在內的中介機構合作開展的貸款業務,均可以視為助貸。

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參與出資,一般可以歸為聯合貸款;

如果沒有出資,僅僅提供輔助服務(貸前為主),則是狹義上的助貸概念。


助貸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今天我們所說的助貸,一般會追溯到2007年中安信業與國開行的微貸試驗,以及同期阿里巴巴與建行、工行的網商貸試水。


不過,助貸.開始被大範圍關注,始於互聯網消費金融的興起,尤其是借唄和微粒貸的爆發式增長,帶動了大批金融科技公司進軍助貸業務。


從2017年末開始,在現金貸和網絡小貸受到監管整治,金融科技公司的槓桿被嚴格限制,越來越依賴金融機構的資金,進一步推動助貸成為互聯網信貸的主流。


其實,助貸二字,本不該那麼敏感。

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合作從來都是常態。


往大了說,合作,也就是勞動分工,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核心動力,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從經濟學的角度,助貸正是比較優勢原理的集中體現。

金融機構與助貸機構各自發揮比較優勢,從而實現雙贏。


在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看來,助貸業務的實質就是無網點銀行服務,助貸機構即是銀行等資金方為借貸客戶提供貸款服務的第三方中介機構。

比起鋪設網點,通過助貸機構可以做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以“銀行+小貸公司”助貸模式為例,源自於銀行與小貸公司有優勢互補的需求,即:

銀行不擅長為小微客戶提供服務,而小額貸款公司正好積累了小微客戶的獲客經驗與風控技術;

小貸公司有天然的資金短板,而銀行可以為小貸公司推薦的小微客戶直接提供具有成本優勢的資金。


《報告》指出,助貸業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助於普惠金融目標的實現;

第二,可以完善信貸供給,形成多層次的信貸體系;

第三,助貸是合作雙方優勢互補的合作模式;

第四,助貸是金融科技服務實體經濟的有效載體;

第五,有助於提高銀行類金融機構的風控能力。


在行業裡,助貸業務的商業邏輯已經被廣泛認可。

尤其在金融科技的助力下,助貸業務有很大的市場需求與發展空間。

基於金融科技的線上全流程服務,不僅降低了服務成本,還讓助貸業務的各參與主體取得了“1+1>2”的合作效果。



2017年底是助貸業務發展的分水嶺,此後助貸業務遭遇運動式整治,進入震盪期。


以深圳為例,其助貸業務主要模式是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據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統計,在2017年底之前深圳地區助貸業務總餘額約1萬億元左右,而自2018年起,助貸業務規模持續縮小,目前整個助貸業務縮小比例超過90%。


這場分水嶺肇始於141號文——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發佈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141號文指出,助貸業務應當迴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原本為了打擊現金貸亂象的監管文件,卻給助貸業務帶來了劇烈衝擊。


《報告》指出,141號文.強調助貸迴歸普惠金融的本源是正確的,但過於嚴苛的規定,不僅將助貸機構的主要融資渠道限制住了,而且掐到了銀行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的重要渠道,嚴重挫傷助貸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積極性,也提高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和經營成本。


助貸的尷尬之處在於,一方面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卻是多頭監管。


目前,我國的助貸監管立法處於空白狀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是調整助貸業務的。

從現行法律上看,商業銀行法只是調整商業銀行業務規範的,並不針對助貸業務,對有商業銀行參與的助貸業務也無從監管。


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認為,這不僅不利於對助貸參與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對助貸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在市場中,助貸機構容易被視為另類企業,甚至將其與民間借貸或高利貸混為一談,造成社會公眾對助貸的認知混亂,給助貸業務長期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與此同時,由於沒有法律法規明確監管歸屬,導致助貸領域的多頭監管現象突出,並且缺乏監管重點,其結果是監管有效性不足,不僅不利於行業發展,也無法真正防範風險。


目前的狀況是,銀保監局負責商業銀行助貸業務的指導與監督,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助貸機構的業務與風險監管,而互金行業協會、小貸行業協會又對助貸機構進行合規審查和日常管理。


《報告》指出,這些機構立足點不同,監管角度不同,導致監管政策很難協調一致,政出多門,由不同機構針對不同機構採取不同分段監管方式,事實上已經形成“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定式思維,造成監管職責不明,影響監管整體效能的發揮,暴露出很多監管盲區,留下不少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套利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概言之,當前助貸領域的關鍵問題是監管不到位,政策不明確,法律地位不清晰,從而可能導致助貸機構魚龍混雜,違規操作不斷,從而推高了助貸利率,不僅損害普惠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導致真正需要低息貸款的需求方難以獲得資金。


長此以往,助貸機構將失去其存在的真正價值,銀行也將逐漸失去應得的客戶,造成雙輸的局面。


對此,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建議,“這個問題需要中央監管部門首先明確,否則其他一系列後續問題都無從談起,因為地方政府是沒有決定權的,必須服從中央監管部門統一部署,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不能也不敢胡亂作為。


金融助貸行業何去何從





一是儘快確立助貸業務的法律地位,完善助貸業務制度性安排,明確助貸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完善相關配套的法規,統籌協調助貸法律關係,增強對助貸業務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效力。


二是實行主導審核、分級送審的監管制度。

建議由銀保監會負責助貸業務監管規則的統一制定、發佈和實施;

各地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無需直接監管轄內的助貸機構,而是主要採取“報批送審”制度,由金融機構(資金方)負責對助貸機構報送的相關數據進行書面審核、風險評估,最後決定是否採納和錄用。


第三,進一步探索助貸機構的收費方式,141號文只是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但並沒有對其他費用進行明確和限制,這就為助貸機構是否可以向客戶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務費留下了想象空間。


《報告》提到,歷史經驗顯示,行政對商業性金融機構、助貸機構信貸過度干預,往往造成信貸配置損失。

因為不同的行政機構大多從自身角度對市場進行干預,在短期內各自出臺一系列監管措施,形成對市場疊加性的同步震盪,並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基於此,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建議,從中央監管機構到各地銀保監局,從各地金融辦到互金行業協會,應充分溝通協調,在監管裡面上形成共識,形成監管合力。

另外,監管機構應充分利用監管科技實現更有效的行業監管。


可以預期的是,隨著監管的合理引導和市場需求的穩步增長,將會給助貸業務帶來巨大的發展空間。

未來,助貸機構會更多的在場景、流量、科技、風控、股東背景等方面開展綜合實力的競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