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唐僧去往西天取經時,每到一個國家就要拿出通關文牒,這種通關文牒就相當於今天的護照,漢唐時期稱為“過所”。

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過所",是兩漢之際至隋唐時期吏民的通關憑證。漢劉熙《釋名·釋書契》載:“過所,至關津以示之也。”漢代的過所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人馬啟程前先發給過所。實際上等於一種通知形式。一種是隨身攜帶的過所,相當於路證。在出土的漢晉簡牘中,有很多帶有“過所”的文書。西漢時期所見的“過所”多與“傳”合用,相當於通知和路證,這是過所最初的作用,此時已經具有了後世作為官府文書的雛形。從漢武帝時期出現“過所”稱謂起,歷經漢昭帝、漢宣帝、漢元帝、漢成帝,過所制度逐漸形成和發展,至兩漢之際遂取代了傳成為了通關憑證。

一、漢晉過所

據出土的漢簡,兩漢過所的勘發步驟有四步:首先,由外出者向鄉嗇夫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說明外出原由、目的地、時間、所帶物品;其次,由嗇夫對外出者進行審查,然後作爰書呈報都縣;再次,縣司受理後,由縣掾、令史、史、佐等核實嗇夫報告,然後擬寫過所稿呈郡太守或縣令丞簽發;最後,由郡太守、縣丞勘發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由外出者隨身攜帶,另一份存檔備查。

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吏民持過所度關津時,要接受關吏的檢查。一般來說,關吏要核驗他們的面貌特徵、身份,如果攜帶了牲畜,則會檢查它們的口齒等。如若與過所不合者就會被判為私度關罪,私度者將判以徒刑。

魏晉南北朝時期,過所制度進一步發展。按照規定,不論是內地行旅,還是外地胡商,凡是過關津者必須出示過所。如《三國志·魏書·倉慈傳》記載,曹魏時期,通往西方的絲綢之路比較繁榮,胡商為了前往洛陽申請過所,倉慈則依制發給過所讓他們通過。這一點成了倉慈任敦煌太守時的政績。兩晉時,憑過所過關津的制度則用法令的形式明確地規定了下來。《太平御覽·文部·過所》雲:“《晉令》曰:諸渡關及乘舡筏上下經津者,皆有過所,寫一通,付關吏。”

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二、隋唐時期過所制度的完善

隋唐時期,過所制度臻於完善。唐朝26關,不同身份的人憑藉不同的通行證過關。據《唐律疏議·衛禁》載:“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餘各請過所。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已至越所而未度者,減五等。”意即:驛使過關時用符券,公務人員往來用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一般的行人用過所。如果有私自過關門的人,則處一年徒刑;如果有不從門過關或者不由濟過津者,處一年半的徒刑。這是唐朝對過所制度所列的法律條款,懲罰之制不可謂不嚴。

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唐朝時期對於過所之制的管理機構有了明確的分工。尚書省刑部的司門郎中、員外郎職掌天下門關以及過所事務,制定過所式,據此勘發。一般人員外出時須先申請過所,在京師則由尚書省的司門郎中、員外郎發給,在州縣則由州府掌管戶籍、通旅、過所事務的戶曹參軍發給。申請過所的程序有:

(1)外出人員先向本州縣遞交牒文申請過所,內容包括身份、姓名、隨從人員、所帶物品、時間、地點。在申請過所時,還需要有保人,作保證辭,保證外出人員事合法編戶,非逃兵或者逃戶,所帶牲畜也非偷盜而得。

(2)縣司對牒文進行受理,一一進行核實。核實後,縣佐對外出人員的的身份、年齡、時間、原由等擬牒上呈,由縣尉向州請給過所。

(3)戶曹收到縣牒文,在進行核驗,核驗後,制定過所。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為正過所,蓋章發給申請人,另一份沒有印章,入案備查。過所的一般期限是30天,若超過30天,則要重新申請過所,不過再次申請過所就沒有第一次那麼繁瑣了,拿著牒文以及舊過所驗證去申請新過所即可。

漢唐時期出國也要“護照”唐僧就用過這個!出國的套路這麼早就有了

唐朝對於過所的勘驗也有一些法律上的規定。如果行旅在關津、城垣等官司禁約之處試圖偷度者杖罰七十;如果編戶有役在身或者有刑在身禁止過關津者,官司若給過所,則主判官吏處一年徒刑;如果編戶代他人申請過所或者自己申請過所轉借、轉賣他人,各處一年徒刑;如果行旅所攜帶的奴婢以及牲畜與過所不合者,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杖罰,而關司如果知情卻放行,也會被杖罰。在邊州關塞地區,胡人眾多,為了防止胡漢私自交往、通商,唐律對於違制者的處罰更為嚴重。對私自出關者,處兩年徒刑;行旅不能私自攜帶官府禁止的絲織物、珍珠等物品出關,否則將處以流放、徒刑等,這是保證官府貿易、財政收入的重要舉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