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滥用管辖权异议,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众所周知,

我们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

也享受着法律赋予的权利。

但如果没有掌握好“balance”,

滥用权利、明知故犯,

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明知故犯!滥用管辖权异议,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赵某进行训诫,并要求其具结悔过。事后,赵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承诺今后会提高法律意识,合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

基本案情

赵某与因租赁商铺与广东省肇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产生纠纷,于2017年12月向南沙法院起诉该公司。虽然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南沙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明知故犯!滥用管辖权异议,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由于案涉商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辖区范围内,故南沙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该建筑工程公司又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南沙法院起诉赵某。赵某在明知南沙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官告知其故意以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并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赵某仍坚持提出管辖异议。

明知故犯!滥用管辖权异议,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南沙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管辖异议。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坦承其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案件审理。因此,法官对其进行训诫,要求赵某具结悔过。赵某认识到错误,积极应诉,经法官主持调解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事后,赵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承诺今后会提高法律意识,合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

法官说法

明知故犯!滥用管辖权异议,遭殃的还是你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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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主体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在案件没有被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原告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认可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提起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是被告一方。

未超出法定期间: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定期间,法院不再受理。

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违背基本常识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不要求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一定会被法院支持,但其提出的主张应具有争辩的空间和可能性。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当事人对错误管辖提起异议的救济权利是保证民诉法设计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的途径之一。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才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而不应为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目的,动辄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使案件长达数月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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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带来不良后果

当事人可能面临处罚

滥用管辖权异议会拖延诉讼进度,侵害原告诉权,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被告自身利益亦有可能受到损害。法院庭审安排等工作也可能因此被扰乱,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降低审判质效。长此以往,势必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有明确、直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训诫、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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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沙法院

通讯员 | 陈健 陈艺艺

编辑 | 秀婷 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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