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吓倒骑车人要担责?滥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等于鼓励碰瓷

当下,“无接触担责”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近日,万先生驾驶小轿车在江宁金箔路女人街无信号灯路口转弯时,同直行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交织;电动自行车刹车摔倒,但离万先生的车还有近1米的距离,并未发生碰撞;最终交警认定,判定万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由于违规载人判定次要责任。

交警这样判定责任划分,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这个依据仔细分析有点荒谬。

据交警解释,像万先生这种情况,属于非接触事故,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碰撞。非接触事故中,也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将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定责。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采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我认为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方都遵守法律,履行了相关义务;否则,就是滥用。

现在,电动车发生非接触事故的案例多了起来,原因就是电动车速度快。电动车的最高速度限制是20公里/小时,这个速度是个什么概念呢?一般认为,依靠人力骑行的自行车,速度5公里/小时为慢速,10公里/小时为较慢,15公里/小时定为中速,20公里/小时定为快速。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的最大速度应当和自行车快速骑行相当。而实际上,电动车的速度远远超过20公里/小时。

开车吓倒骑车人要担责?滥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等于鼓励碰瓷

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造成机动车驾驶员的误判,或者说,防不胜防。例如,汽车驾驶员准备右转,他扫了一眼后视镜,发现自行车道上的自行车都在几十米开外,可确保安全;他不可能一直盯着后视镜,他还要看车前面的路况;他一边打着方向,又扫了一眼后视镜,突然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出现在车旁边…….像前文所述的万先生在转弯时发生所谓的“非接触事故”,大概就是这种情况。其实,很难说谁吓到谁。

由于速度快,导致电动自行车也难以操控。有骑电动车经验的网友说,高速状态下猛的刹车,尤其是在前轮抱死的情况下,几乎必然的摔倒。还有不注意观察、骑车看手机的,笔者就见到一外卖小哥,一边高速骑行一边盯着手机抢单,结果一头撞到一辆车的车门处。

因此,处理非接触交通事故,不能仅凭“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还要看双方是否履行了应当承担的义务。

滥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结果将导致“碰瓷”合法化。

有一种反驳法叫做“归谬法”,就是先假设一个前提正确,再由此推导出完全错误的结论,从而证明那个貌似“正确”的前提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开口闭口就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那么,碰瓷者也不需要冒险往汽车上撞了,只需往汽车旁边一倒,言称“你吓倒我了”,OK!

这绝非异想天开,请看下面的动图。

开车吓倒骑车人要担责?滥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等于鼓励碰瓷

某地,一老妇骑电动三轮车拐弯摔倒,恰好一警车路过,好心的民警将其搀扶、送医;没成想,这老妇反讹是警车撞到自己;在看到监控视频后,其家属又改口,是被警车“吓倒了”。此事万幸,一是一方当事人是警察,跟警察耍无赖根本无效;二是警车确实距离相当远。如果警车距离再近一点,我倒想看看,警察蜀黍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下,怎样把自己的责任摘清楚。

看似合理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现实中却变得荒诞无比,原因就是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造成一方无义务的享受权利,另一方则是无权利的承担义务。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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