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是不是知法犯法,这么久了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证据有没有可能被销毁完?

反对精日洗脑


他这肯定是知法犯法。关于证据,他很有可能销毁了很多,但是我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销毁的再干净我们正义的人也总能找得到。

最终,法律会给事实一个最好的判定。真相迟早会大白于天下。

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提璇


《男人缺馅》

单身鲍毓明,

生理有缺馅。

律师高级别,

养女状告庭。



圣恒标


本案中,鲍肯定是知法的,他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对于法律是很精通的。

但是,是否犯法,我们还是要等法院的裁判才能确定。因为作为法律人,我们坚持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和“未经审判不为罪”。

尽管现在舆论沸沸扬扬,从举报人处披露的信息来看,鲍有很多嫌疑,但是,在公安机关未查明事实,法院未审理时,谁也无法确认他就犯法了,是罪犯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的基本原则。

至于证据问题,是在判决一个人是否有罪之前必须调查和落实清楚的,并且要经得起质疑。

当前情况是,媒体披露的是受害人的单方面陈述、通话记录和身体检查的报告。而鲍自己也拿出相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此时,就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证据甄别,采信哪一方。

虽然从法律角度上,我们目前很难判定鲍是否有罪,但是整件事不合常理的地方,还是让人产生很多疑问。

而在解释这些疑问的时候,笔者认为作为成年人的鲍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或者说,他应该针对女孩的指责拿出更加明确和有力的证据,来给这些不合理的地方以合理解释,否则,有关部门有权向着对未成年人更有利的方向解释。

需要进行合理解释的地方,

一,鲍和女孩到底是什么关系?看年龄差距,养父女关系更符合常理,也符合通常的道德伦理和鲍的身份地位。可是,鲍否认这一点。他应该有合理解释。

二,鲍和女孩贪恋爱的解释不合常理,鲍必须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另外,从公序良俗角度看,鲍和女孩的同居恋爱关系不正常,应当受到谴责。

因此,如果鲍不能就上述两点进行强有力解释,让人信服,那么,大家有理由相信,鲍利用对女孩的人身、生活和精神的控制达到侵害的目的。这种控制之下的“自愿”并非女孩真实的意思表达。不真实,非自愿,不论女孩是否年满14岁,鲍留在女孩体内的痕迹能够证明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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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深律师/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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