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溪律說|男子拒戴口罩還手捶公交司機16拳,被判三年三個月

4月21日10時,李某喝了多瓶啤酒後坐上一輛公交車。上車時,李某沒有按照規定戴好口罩,其間,公交車司機對其進行勸告,但李某屢次扯掉口罩。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李某突然離開座位走到駕駛員位置旁邊,指著司機王某大罵並朝王某臉上打了兩拳。王某見狀趕緊剎車報警,在打電話過程中李某持續捶打王某頭部,並破口大罵要求下車。因司機王某不開車門,李某走到公交車中部拿起安全錘用力敲破車窗試圖逃走,見車窗破洞的位置不夠大,李某走到司機王某身旁朝其頭部又打了幾拳後回到車廂坐好。

視頻顯示,李某對司機王某頭部共捶打了16拳,經鑑定,王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被李某損壞的玻璃價值409元。

春溪律說|男子拒戴口罩還手捶公交司機16拳,被判三年三個月

(網絡配圖)

廣州從化法院對男子李某毆打公交車司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李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並致駕駛人員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屬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對特定的人造成輕微傷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對其判處三年三個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1997年修改後《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主張的主流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併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和相當性。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從兩方面來考察: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或者危害後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能夠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本案中,李某對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王某多次捶打16拳,其處於醉酒狀態時已經對司機實施了侵害行為,已經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產生了不確定的隱患,也就是說不只是對王某產生了人身危害的緊迫性,對其他不特定人也有傷害的緊迫性;其次李某對司機王某捶打,又使用了安全錘砸破車窗玻璃(價值409元),已經符合可能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構成嚴重侵害的威脅。

春溪律師提醒大家:搶奪方向盤毆打、拉拽司機類似干擾公交車安全行駛的行為是不可取的!我們的國家公共交通建設還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合理、便捷的公共交通佈局能夠極大的方便國民出行、通勤。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政府的合理規劃以及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還需要國民的配合,不要在公共交通駕駛員駕駛途中對其進行言語、肢體攻擊,這不僅是對駕駛員的保護,更是對整個公共交通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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