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再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三款對“哈爾濱”商標擴大保護

近日,在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對第21724681號第29類“哈啤牛HAPI NIU”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哈爾濱”商標擴大保護。

基本案情

申請人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7日對朱光明在第29類“肉;蝦(非活);加工過的牛肉;加工過的肉;速凍蔬菜;水果蜜餞;魷魚;豬肉;魚(非活);魚肚”商品上已註冊的第21724681號“哈啤牛HAPINIU”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知局再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三款對“哈爾濱”商標擴大保護

國知局再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三款對“哈爾濱”商標擴大保護

法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在先案件中曾多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申請人的“哈爾濱”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在本案中,申請人同時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即馳名商標條款),對申請人的“哈爾濱”商標進行保護,並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

從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可知,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第105985號第32類商標和第3447960號第32類商標(下稱“哈爾濱”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啤酒”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由申請人提供的產品出庫單、客戶反饋表及有關“哈啤”的新聞彙編等證據可以證明“哈啤”作為“哈爾濱啤酒”的簡稱,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廣泛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與申請人形成了特定的聯繫。爭議商標文字“哈啤牛”完整包含申請人享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簡稱“哈啤”,且未形成新的含義,其與申請人享有較高市場聲譽且為公眾知曉的“哈爾濱”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抄襲、摹仿、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蝦(非活)、肉等商品與“哈爾濱”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雖不屬於類似商品,但是在“哈爾濱”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將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上述商品項目上,不當利用了申請人知名商標的商譽和知名度,易誤導相關公眾,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案件評析在本案中,由於法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在先案件中曾多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申請人的“哈爾濱”商標進行跨類保護,且申請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哈啤”為“哈爾濱”商標的簡稱,並與之建立起穩定對應關係,在相關公眾中也相應地具有較高知名度,雖然雙方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並未類似商品,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考慮申請人在先“哈爾濱”商標的知名度、“哈爾濱”商標與“哈啤”的對應關係,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申請人的“哈爾濱”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