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規定與適用順序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標權的保護對象、客體、規制方式和效力範圍等方面存在根本區別,因此面對商標侵權糾紛權利人與律師應當如何選擇追究責任的性質非常重要。本篇文章通過梳理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異同來以及經典案例展示兩部法律下對商標侵權行為的保護,供讀者參考。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規定與適用順序


一、法條規定

(一)《商標法》相關法條

1.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2.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3.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4.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5.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條

1.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2.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規定與適用順序

二、適用順序與選擇

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點在於,前者是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專門法,後者用於制止除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外的、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揮補充保護的功能。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分別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和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競爭對手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如前所述,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知識產權專門法而言,系發揮補充保護的功能,即在被控侵權人既實施侵犯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下,只有依據知識產權專門法確定的賠償數額不能彌補權利人損失或者不能使侵權人付出應有的金錢代價時,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權利人進行補充保護。

三、經典案例

【案號】(2016)津民終410號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了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申請的“如家”橫排、“如家”豎排文字服務商標,註冊號分別為3052162、3052163,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含飯店、餐館、旅館預定、旅館等服務項目。2009年,胡欣偉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靜海分局申請設立天津市靜海縣瑞和如家快捷賓館,字號為“瑞和如家”,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旅客住宿。瑞和如家賓館外牆牌匾上顯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樣,其中“瑞和”兩字的字體明顯小於“如家快捷酒店”的字體。瑞和如家賓館的訂房卡、入住和押金憑證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樣。此外,瑞和如家賓館在網絡中使用“天津瑞和如家快捷賓館”進行宣傳,權利人遂以侵權人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1.上訴人瑞和如家賓館是否實施了侵害被上訴人和美酒店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上訴人瑞和如家賓館在個體工商戶字號中使用“如家”文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觀點】

1.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行為屬於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本案中,瑞和如家賓館在其賓館外牆牌匾、訂房卡、入住及押金憑證等物品上,以及網絡宣傳中,均使用了與和美酒店公司註冊商標中相同的“如家”文字;且其賓館外牆牌匾上,“如家”字樣明顯大於“瑞和”字樣,屬於突出使用的行為。瑞和如家賓館使用“如家”文字,經營與和美酒店公司相同的服務項目,且在其賓館外牆牌匾上突出使用“如家”文字,其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使他人對市場主體、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2.瑞和如家賓館系2009年8月10日經核准成立,而涉案商標系2003年3月21日註冊,於2008年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雖然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也分別屬於不同的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但是二者均屬於商業標識的範疇,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均可以在相關公眾中起到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市場經營主體在申請企業名稱註冊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對他人經過經營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合理的避讓,禁止經營者利用取得企業名稱註冊的方式藉助他人文字註冊商標的影響力,開展經營活動,誤導公眾,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瑞和如家賓館在後註冊並使用其企業名稱,具有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容易使相關公眾將瑞和如家賓館的賓館服務誤認為是和美酒店公司的如家酒店服務,瑞和如家賓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律師視角】

1.賠償的標準與尺度:

(1)《商標法》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般以實際損失為準。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標不正當競爭或虛假宣傳等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主體在申請企業名稱註冊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對他人經過經營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合理的避讓,禁止經營者利用取得企業名稱註冊的方式藉助他人文字註冊商標的影響力,開展經營活動,誤導公眾,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由於社會及商業模式與行為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當《商標法》在商業生產經營行為、行為為競爭行為中概括+舉例的規範存在不能全方位的為商標權利人提供保護時,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擴大對商標權的保護,以彌補《商標法》保護的不足,起到補充適用及兜底保護的作用。律師在此類案件中首先應當根據《商標法》規定來鎖定行為性質,如果相關行為不在《商標法》的射程範圍內,則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情節,根據相關證據對自己訴請的支持程度來調整自己的訴訟方向和材料,最大程度上維護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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