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近日,一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的文件引发业界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引发关注的原因是文中对“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中的备用照明设计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明确不需用 A型灯具,

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这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想当初,民规的一条规定让许多电气设计师还历历在目,就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5条的第一款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来规定: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 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 s”

这样,问题就来了,如何使备用照明切换时间不大于5秒?我们知道,一般发电机启动到正常供电时间快也需要15秒左右。于是,当年业界的电气设计图纸上,很多的消防值班场所,例如消防控制室等,都改用了用蓄电池进行备用供电的灯具。


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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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两本前后出版时间差十多年的对这个问题表述矛盾之处,暂时不去判断谁对谁错,我们试一下从实践中寻找答案。

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Vs.

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我们和消防队员的交流中,他们认为到了火场,第一时间是切断电源,如果电源没有完全切断,那么他们就灭火的环境并不是足够的安全,毕竟,他们拿着的事水枪,水柱抵达之处如果存在带电的导体,结果是相当危险的。现实中,火灾并不会识别哪些场所不能去,“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场所”也许很快被火灾湮灭,因此,那些断电时仍然带蓄电池坚持工作的220V普通灯具无疑是新的危险源。


关于一纸《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引起的争议


在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问世之后,有个思想比较明确,就是将来消防员进行灭火的场所里面,仅允许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照明灯具存在,这样可以防止消防员灭火时用水枪喷水时遭电击的危险。笔者在此规范的宣贯课上,也听说主编想将来逐步取消B型(220V)应急灯具的思路,从这点去理解就比较好理解这个规范的含义了。我们常见的民用建筑和消防有关的灯具的高度一般都是低于8米,如果采用经过逆变器把蓄电池安全电压提升到220V的灯具,这样肯定是违背了新规范GB51309编制组的初衷。当然,备用照明的切换时间到底应怎么明确?新的民用建筑电气标准(民标/民规)是否会明确提及,就不得而知了。


欢迎探讨,期待相关规范的编制人员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供稿:澳希机电顾问 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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