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记者叶紫)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明确,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中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中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通知要求,参加中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中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