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栾X保,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高中文化。为了骗取保险金,栾X保先后实施了弑母、杀妻的行为。
(一)弑母骗保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栾X保的父亲栾某甲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妻子李某某(被害人,殁年55岁)购买了一份“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栾某甲。2014年7月,栾某甲因病去世。2015年3月,李某某因病在吉林省乾安县中医院住院医治。在此期间,栾X保产生杀害母亲李某某骗取保险金的想法。2015年3月24日7时许,栾X保将事先购买的农药“克威”(化学成分名称“呋喃丹”)投放到李某某食用的粥内,致李某某食用后中毒在医院身亡。2015年4月7日,栾X保以继承人的身份,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李某某身故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2856.36元。此款被栾X保挥霍。
(二)杀妻骗保
栾X保因与妻子于某甲(被害人,殁年35岁)感情不和,继而产生杀害于某甲后骗取保险金的想法。2015年4月10日、4月14日,栾X保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于某甲购买了“百万身价”和“无忧一生”两份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栾X保。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栾X保在其租住的乾安县××乡××村×××家中,用购买的农药“克百威”(化学成分名称“呋喃丹”)先后三次投放到于某甲食用的食物和药物中,前两次因抢救及时和被人发现而未得逞,栾X保第三次投毒后,即2015年8月18日,致于某甲中毒死亡。同年8月25日,栾X保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某甲身故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0万元,在理赔过程中因公安机关介入而未得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栾X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栾X保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杀害被保险人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栾X保为骗取保险金杀妻弑母,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手段残忍,所犯故意杀人罪后果和罪行均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刑终22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栾X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如下: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下列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自然人犯罪
第一档: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罪
单位保险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2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杀人骗保应当数罪并罚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作者声明: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创作,转载请注明出处。刘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现主要从事刑事辩护,致力于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疑难复杂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