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常見“挖坑”條款,一告一個準?員工的工資別亂約定


勞動合同常見“挖坑”條款,一告一個準?員工的工資別亂約定

勞動合同常見“挖坑”條款,一告一個準?員工的工資別亂約定

對公司來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要對其履行法定的義務。

但,有些公司在勞動合同制定方面並沒有十分規範。

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公司都只在勞動合同中標明最低工資以及一些相關福利,但實際發放的工資金額不固定

這就很有可能會被員工抓住把柄,申請勞動仲裁,從而引發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常見“挖坑”條款,一告一個準?員工的工資別亂約定

01.工資金額不固定,企業遇糾紛!

我們之前有家客戶公司就遇到這樣的問題:

這家公司與保安隊長簽訂了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月工資為當地最低標準2200元並加上其他的福利。

但因為公司經營問題,收入這塊並不穩定,這就導致每個月發放的工資金額不固定,發放金額也低。

這就引起了這名保安隊長的不滿,於是他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辭職後,這名保安隊長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加班費近5萬元。

面對高額賠償,這就公司找我們出主意。

我們在瞭解了具體情況後,建議公司整理勞動合同、排班表、考勤記錄、轉賬記錄、工資表等相關資料。

這些東西可以有效證明該員工在辦理離職時

工資支付已全部完結,同時表明公司發放的薪資構成中已列明加班費與其他補貼對應的數額。

在經過仲裁委審理後,仲裁委認定:

因公司已按約定的工資標準向保安隊長髮放了月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

同時,保安隊長無法證明有加班的情況,而且公司提供的證據表示已支付過加班費。

同時再結合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及公司每月發放的工資數額,最終駁回了這名保安隊長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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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發?

同樣的,北京也有一家公司,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2200元以及其他的福利。

但在工資的實際發放中,每月都固定按照5000元的標準進行發放。

但現在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員工所在的部門撤銷,願意留下來的調崗到其他部門,不願意留下來的就協商解除。

因為這名員工已經入職三年了,公司希望儘可能降低裁員成本,少給一點經濟補償。

於是就找到了我們,讓我們幫忙想想辦法。

根據公司情況與當地政策,給瞭如下建議

① 確認北京地區關於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相關規定;

② 雖然公司與員工合同簽訂的月工資是2200元,實際每個月固定發放的工資是5000元,所以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應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即5000元。

③ 先與員工協商,在法定標準範圍內協商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採納我們的建議後,公司找到了員工協商,最終雙方協商一致,公司僅需支付1.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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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實操建議

以上這兩個案例都是勞動合同中約定最低工資標準以及相關福利。

那麼,這樣約定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呢?

簡單來說,只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就行了:

1.

約定最低工資與福利,月工資如何認定?

首先,福利補貼能否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要看它的類型。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就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

而職工福利、誤餐補助等都不屬於工資。

當然,各地對企業發放的福利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也有不同規定,這要因地制宜

多數觀點認為,不固定發放的福利補貼可以不計入工資,但固定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

同時按出勤天數給的交通補助屬企業福利,不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無需員工付出勞動。

2.

勞動合同及工資設置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① 工資可約為最低工資和其他福利補貼

明確相關提成、福利、補貼等依照公司《XX制度執行》。

便於公司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及發展規劃,適時調整。

② 合同中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進行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在合同中直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代表地區有:重慶、成都、深圳、江蘇、廈門(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工資);

不支持在合同直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支持加班工資可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項目的代表地區有:北京、上海、浙江。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實際應得工資不一致時,支持按照實際應得工資數額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包含各種補貼、獎金)的代表地區有:天津。

③ 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包括的項目

如福利、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同時在制度中也明確福利獎金的性質及領取條件。

④ 工資單明確各部分名稱及數額

在每月的工資單中要直接明確每個部分的名稱及對應的數額,然後讓員工簽字確認

這樣方便公司日後主張福利及補貼已從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里扣除。如社保補貼、交通補貼、就餐補貼、全勤獎等。

⑤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對於經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普遍觀點是,不管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多少,都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為準。

甚至對於年終獎金及年底雙薪,普遍觀點認為應當折算到每月的平均工資中。

3.

年終獎若是福利性質,不建議約定

直接對員工口頭表示企業的年終獎年終根據公司業績決定。

如果一定要將年終獎寫入勞動合同的,建議同時明確享有和不享有年終獎的條件,特別是離職員工和行為表現不好被懲處的員工。

計發標準可以明確由公司各管理層會議根據當年度公司的盈利情況具體決議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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