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归物业管理,为何开发商还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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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套路太多,忽悠了很多百姓。贷款方面,明显的分两种形式,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就一种不行吗?产权方面分40年50年70年,统一70年不行吗?名称性质方面,分普通住宅、商用住宅、混合住宅、公寓等等,统一叫居民住宅不行吗?开发商卖前是房子主人,卖后主人已经转为买方了,可以滚蛋了,开发商还有什么权利管理新主人?交房前插进物业,业主接与物业交接,迫使业主签字物业合同,很多人对物业不了解,开发商直接交房不行吗?物业乱收费欺负业主,反宾夺主,取缔物业不行吗?一堵围墙成一个小区,养一批土皇帝,为了治安巡逻方面环卫打扫方便消防进入方面拆除围墙取缔作摆设的物业不行吗?总之,房产行业应大力整顿才对,少一些套路,多一些服务,别让百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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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区归物业管理,为什么开发商还有管理权?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如下:

第一,之所以小区归物业管理,开发商还有管理权,那是因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自己通过招投标选定,找来的,开发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物业公司的领导,物业公司不看僧面,也要看佛面。

第二,题主说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从小区交付使用入住后,若干年一直延续下来的,这期间都没有换过物业管理公司,所以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会插一手;如果这期间,有业主委员会发起,推翻过原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替换成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我相信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这么肆无忌惮的去干涉物业的工作。

第三,开发商之所以会干涉或阻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A,这件事情涉及到开发商的切身利益。

B,房地产开发商觉得这个楼盘是他自己开发,就好比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有一些物业问题,它觉得自己应该说了算,即使物业要做,也要经过开发商的同意。

C,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自己选定和聘用的。

第四,要想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工作上矛盾问题,首先双方要坐下来谈,说开了事情就好办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从法律意义上,界定清楚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免得工作起来双方分不清各自职责,经双方商讨达成共识以后,双方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遵照执行就OK!



房地产小百科


本人在“锐眼说小区”的文章列表里,发了一篇文章《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基础》,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关注后去找了看看。

“主权”和“管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权”服从于“主权”。就如同当年谈判香港回归时,英国还想着只给中方管理权,不给主权。但小平当时一句话“主权问题是不可以谈判的”,就把气势汹汹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顶回去了。后来,撒切尔夫人还暗示会发生战争,结果邓小平一句话“中国人穷是穷了一点,但打仗是不怕死的”,这才惊得撒切尔夫人在人民大会堂的台阶上差点跌倒。这里要说明的是,在“主权”的转移上,是非常不容易的,原主权者是不会轻易放弃的,而要得到“主权”,自身必须要有强大的实力。

一个小区项目,或者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特别是住宅以及商业地产项目,从立项、拿地、筹资、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到政府各部门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消防、供水、供电等等,都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办理的。住宅项目建设完毕、包括申请验收,都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的。住宅项目交付,前期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甲方都是开发商,况且还有的前期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而在合同中,虽然说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实质是乙方是为甲方服务的,也就是说,乙方服从服务于甲方,或者说按照甲方的要求来行使自己的义务。

住宅项目销售过半后,按道理来说,开发商的“主权”已经通过买卖的方式,大部分划分并转移到各购房者的名下了。但是这里要注意,转移的仅仅是房产的所有权,并且仅仅是购房者或者叫业主,每个个体业主所购买的那一部分,也就是零散的。而小区的公共部分,一直都是在开发商名下的。而购房者虽然是很多,甚至是小区的所有房屋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了,但是,小区的名义“主权”仍然是开发商的,或者说在开发商名下。因此零散的个体的购房者,是不可能也没有权力接收,或者说开发商是不可能向个体的业主移交公共部分的权属的,如电梯、供电、供水、监控、消防设施、公共道路等等。这部分的权属移交,只可能移交给经过合法手续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这样,小区的“主权”才发生了真正的转移。而当“主权”经过转移后,业委会就可以委托、聘请第三方来对小区的维护、管理等实施管理权了。

这里特别要注意,小区的主权不可能是物业服务公司的,只可能是业主的,但是,必须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代表所有业主的组织。

本回答有点绕,不知朋友们明白了没有。而且,从这个角度来谈论小区,以前是很少有人深入思考这个话题的。对于本人的这一观点,也欢迎朋友们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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